夫妻起诉离婚微信会冻结吗

法院会冻结微信吗

一、法院有权利冻结微信零钱吗

法院有权利冻结微信零钱,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二、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有哪些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如下: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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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丈夫有权冻结妻子的银行卡吗

谢邀。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保全对方名下的财产,不限于银行卡。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经常发生。为制止这种非法行为,保障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特意设置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所谓离婚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离婚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离婚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一旦发现对方有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可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原告在起诉离婚的同时申请离婚财产保全的居多。法院实施财产保全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诉讼当事人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可以有效的对诉争财产进行保护,避免出现遭受侵害无法挽回的局面。

在起诉离婚时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进行离婚财产保全需履行如下程序:

1、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明确离婚财产保全的内容。所谓“离婚财产保全申请书”,是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裁判的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对诉讼标的物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采取某种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2、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离婚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以不动产担保的必须提供有关权证;以动产担保的必须提交财产清单,明确数量、品种、价格、所在地点;以现金担保的至少交付财产保全数额的20%以上金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法同上。申请人不提供担保或不缴纳离婚财产保全费用的,法院会驳回当事人离婚财产保全的申请。

一般而言,当事人申请法院离婚财产保全还可能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需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财产(动产)的,提供财产品种、数量以及财产所在地。如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不动产的,提供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如申请人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车辆的,提供车辆所属证明材料。如申请人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债权的,提供有关债权的证据材料或第三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起诉离婚案件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认吗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正处理一个涉及微信聊天内容的

起诉离婚

案件。情况大致是:我的当事人丁先生(化名,被告)与对方刘女士(化名,原告)为再婚夫妻。婚后,由于丁先生出轨被刘女士发现而产生矛盾。为了挽救婚姻,丁先生恳请刘女士原谅自己并保证不再犯此类错误。在双方谈判期间,刘女士以微信聊天的方式要求对丁先生名下婚前的一处房产也拥有所有权。对此,丁先生也表示同意。然而,双方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刘女士便以

夫妻感情破裂

为由将丁先生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离婚,同时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据,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接到起诉书后,丁先生很是后悔——不该草率答应对方的房产要求。于是希望本

离婚律师

帮他找个理由能够不承认微信聊天的内容。

对于丁先生的否认微信聊天内容的期望,本律师认为几乎是无法办到,但同时该聊天内容也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所以丁先生没必要为此担心。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1、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与婚姻法认可微信聊天内容作为

离婚案件

证据的合法性,加上微信聊天内容是有据可查的,所以通常无法否认此类证据的真实性;2、丁先生承诺将个人所有的房产变为夫妻共有的行为是赠与,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房产变更登记完成之前,丁先生是有权撤销赠与的。所以只要丁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反悔和撤销,该房产仍然是其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的分割。

综上,丁先生大胆承认微信聊天内容就好,没什么可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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