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调解通知书

如何看待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还是很重视当下的家事审判改革,现有的普通民事程序也确实容易忽视一些当事人的利益,这中间能够得到改进的空间很大。同时最高法院喊出的改革口号中,“维护家庭稳定”放在了非常显眼的位置,这就相当于给改革的方向定了一个基调,通过调解和别的缓冲机制来弥合夫妻双方的裂痕会是某些法院尝试的路径。

「离婚冷静通知书」显然是“维护家庭稳定”口号下的一个产物,但要怎么让它真正产生正面的效果,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

引起一场离婚诉讼的事由千奇百怪,法院的法官案子办多了,悲欢离合的事情看多了,会对离婚这件事产生直观的判断。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去,法官通常会在心里给案子贴标签,“能离得掉的”、“离不掉的”、“一时冲动的”、“深思熟虑后的”、“彻底没法挽回的”,案子的案由不同,当事人的情绪和想法不同,对应的机制也最好能不同。这其中有些家庭只是出现了一些在旁人看来可以修复的矛盾,而他们的离婚事由又显然够不上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门槛,那法院的确应当促成双方冷静下来,能和好的最好和好,和不好的协议离婚,毕竟走判决离婚的路成本还是太高。

所以归根结底,「离婚冷静通知书」应当是一种长效的调解机制,无论调解和好还是在调解下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都能得到相对更周全的照顾。从这方面来说,四川省安岳法院做得还不够,而江苏省贾汪法院则要专业很多,他们在冷静期机制方面的探索已经持续了很多年了,最终发展出一套令人肃然起敬的冷静期适用机制。

我们团队恰好在上周与本周就「离婚冷静通知书」写过两篇推文,下面部分一并粘贴过来吧。

2017-03-26

家烨家事

家烨家事办公室

最近这几天,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人民法院大大地火了一把,据法院方面透露,针对一桩起诉至该院的「85后」夫妻离婚案件,主审该案的法官经审理后并未作出判决,而是向这对年轻的夫妻发出一份「离婚冷静通知书」。

这份「通知书」迅速被上传到网上,如下图所示。

看完这份「通知书」,我们顺便查阅了一下《民事诉讼法》,想知道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中,民事裁判庭究竟能给当事人出具哪些种类的通知书。事实上,《民事诉讼法》法中仅仅罗列了两种通知书,即「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众所周知,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而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确实不在此列。

中国的离婚诉讼有其独特的一面,一对夫妻在婚后生活中产生裂隙,首先当然是相互之间沟通一番,说得圆的,日子就继续过下去,说不圆的,就去找公权力机关想办法解决。那找哪家公权力机关呢?不是出门直奔法院,而是去找民政局,看看能不能在那里通过调解的方式协议离婚。能离的,大家就好聚好散;掰扯了半天没法离的,双方也明显不可能友好协商下去,要不然就接着耗,要不然就只能去法院。

这意味着什么呢?这意味着,一起闹上法庭的离婚纠纷,一定是双方关系早已剑拔弩张,并且相互之间已经折腾了无数个回合,最终还是没有找到出路。换句话说,谁也不会吵完两句嘴就直奔法院要求离婚,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说夫妻双方早就恨透了彼此,也丝毫不为过。

不论是在我们承办过的案件中,还是通过案例检索所获得的大数据分析,我们都可以看到,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或琐事纷争而起诉离婚(这类案件在离婚诉讼中占绝大多数),但凡是当事人首次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概率非常之低,低到什么程度呢?不到百分之十。

这是非常尴尬的一件事,法定的离婚事由虽然明明白白地写在那里(重婚、婚外同居、家暴、虐待、遗弃、恶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及其他……),但我们可以看出来,法律所列举的事由无疑均属于极为严重,甚至人命关天的情形,寥寥几种里,还有一大半自带很高的举证门槛(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情况符合上述法定事由,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还是很高的)。

而在现实中,有那么多迥然不同的夫妻,那么多各自不同的婚姻生活,夫妻之间的感情何以破裂,也必然有数不清的理由。因为一件琐事,甚至一句话,疏远了、闹掰了、过不下去了,都是很常见的情况。但同时,婚姻关系又有其特殊性,它的私密,它的封闭,它作为一种传统文化而对人们的观念所产生的影响,所有这一切决定了人们几乎很少会在婚姻生活中刻意地搜集证据,以备日后之需。事实上,那些能够在日后的离婚诉讼中派上用场的证据本身就是很难采集的,就算采集到了,如何举证形成具有说服力的证据链,又是另一道坎。

我们看过许许多多离婚诉讼的判决书,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只能用一个「惨」字来形容,但法官仍然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为什么?是因为受到了「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传统观念影响吗?也许吧,但我们不得回避这样一个事实:与其拆散一对夫妻,或者让他们回去重修好合,对法官而言,后者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显然比前者小得多。更何况,《民事诉讼法》还特地为此规定了一个「缓冲期」,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在没有新的情况或理由的前提下,原告在六个月内不得重新提起诉讼。

事实上,这六个月的期间就可以视为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冷静期」。在此期间,原告若想重新提起离婚之诉是非常困难的,只有极少数人能够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收到准予离婚的判决,绝大多数濒临破裂的家庭,只要没有在「冷静期」里真正冷静下来,都不得不跌跌撞撞地捱完这六个月,然后重新提起诉讼。在这个意义上,「三个月冷静期」的功能与用途和法定的六个月不得再起诉期间相当雷同,我们怀疑这样一份「通知书」的现实意义是很有限的。

归根结底,我们不认为该案主审法官所出具的这份「通知书」能够如媒体所普遍赞扬的那样,成为化解婚姻纠纷的利器。如果「三个月冷静期」真的能派上用场(当然这也是我们所期待看到的),一些相关机制的搭配和衔接是必不可少的。民政部门主导的协调与沟通,公益组织开展的心理咨询,无论最终呈现出来的机制是什么,我们希望它确实能弥合一些已经存在的裂隙,也确实能让当事人们重新看到走出困境的希望。要想挽回已经破碎的家庭,既需要时间,也需要第三方机构的出手相助。

2017-03-29

家烨家事

家烨家事办公室

95%以上的案件调解成功,80%的夫妻和好如初,家事审判庭办理的案件每年上诉不超过5件,无一发回和改判。

这一组数据实在是过于夺人眼球,先别说别人是如何做到的,来看两张照片,也许大家都难以想象法庭还可以长成这样。

「舒适的沙发代替了座椅,整洁的茶几代替了审判台,千纸鹤传递着祝福,显示屏上播放着当事人的视频,席卡上写的不再是原告与被告,而是有亲属关系的丈夫、妻子、父母、子女。这是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场景布置。」

「“幸福家庭学校”是贾汪法院与区妇联共建培训基地,旨在增强妇女维权能力,共建家庭幸福和谐。」

所有这一切,都来自对「家事审判改革」这一概念的延伸与落实。如同我们上周就四川省第一份「离婚冷静通知书」所发表那篇评论一样,单凭一份劝解当事人回去再多多考虑的法律文书,无论它措辞有多优美、论证有多细致,如果法官没有真正站在离婚诉讼当事人的角度审视问题,如果法院之外没有相应的缓冲机制来促成和解,那么这份「通知书」将是孤立的,它对「维护家庭稳定」这一改革目标的助益将非常有限;而当事人也将是孤立的,他们要想走出纠纷的困境,最好有人来拉他们一把。

在我们对「离婚冷静期」这一理念进行深入探究的过程中,位于江苏省徐州市的贾汪区法院立刻进入了我们的视野。贾汪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王道强法官的一句话真是怎么听怎么爽,「

当事人是自己最大利益的判断者,任何一项改革举措都要考虑当事人的感受。否则,改革就会迷失方向。

看看文章开头那组闪闪发亮的数据,你就知道别人可不是闹着玩儿的。贾汪法院通过对调解和审判程序的长期研究,打磨出几套独具特色的家事纠纷处置机制:「亲情弥合八步法」、「审判机制六合一」、当然,还有我们尤为关注的「感情冷静期缓冲法」。在了解过贾汪法院对于「冷静期」的设计与适用的思路之后,我们不得不惊叹于他们体贴入微的思虑,以及对症下药的精准,其中的奥妙且容我们缓缓道来。

我们对于「离婚冷静期」有一个根深蒂固的忧虑:如果它的适用仅仅来自于法官的一己之见,那么毫无疑问的,这项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不自觉地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志,甚至在不经意间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贾汪法院认为,

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适用的前提下

,「离婚冷静期」才有取得成效的可能。

事实上,离婚纠纷既然闹到法院来,双方当事人也就很少会自主地选择回去冷静冷静。在贾汪法院看来,这中间便存在着法官「大有作为」的空间:指出婚姻的症结、提出改善的路径、再辅以心理疏导,双方当事人转而乐于接受「冷静期」,这完全是可以通过法官的

主观能动性

去促成的。

贾汪法院的「冷静期」实际上是一种开放而多元的长期调解机制。按照不同的离婚事由,「冷静期」被划分为两种形态,时长为3个月的「冷静期」主要适用于冲动型离婚与过错型离婚;时长6个月的「冷静期」则主要适用于真正陷入危机的婚姻。相较于前两者而言,陷入危机的婚姻关系往往很难弥合,所以贾汪法院将适用的前提归纳为:原告有和好的愿望&被告有和好的举措。一旦法官能够在个案中看到这一前提的闪现,便会积极地在庭审中继续发挥其

主观能动性

,引导当事人陈述婚姻中的闪光点、展示彼此为家庭所作出的辛勤奉献、剖析矛盾的根源与避免重蹈覆辙的办法,总之,将双方当事人有无和好可能的前景一一展示出来,也将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和好的决定权交还给他们自己。

如同我们在上一篇讨论「离婚冷静期」的文章中所陈述的那样,学界与律师群体对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滥用不准离婚的判决持严厉的批评态度。而贾汪法院为「冷静期」所定下的基调,恰恰来自于对这一司法现状的回应。在他们看来,也是我们所深为认同的一点,

家事审判方式应当从重裁判功能转向重修复功能。

濒临破碎的家庭若要得到修复与挽回,多层次的社会关怀措施与扶助手段必不可少。

贾汪法院直接将一些本应交由社区与第三方机构的工作整合到「冷静期」的调解过程中

,有专职的家事调查员跟进当事人双方的近况,有专职的家事调解员始终在为调解方案的落实作各种努力,有专职的心理疏导员为当事人排忧解难。我们曾预测过,家事纠纷领域的多元辅助与解决机制也许会在未来出现,在全国离婚案件数量连年上涨的趋势下,现有的审判程序未免显得过于单调而乏力。但我们没想到,这样的机制不仅已经出现,而且还发展出如此完备细致的体系。

事实上,贾汪区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已运行五年之久。五年前,文章开头所展示的那间客厅成为全国第一家拥有正式编制的家事审判庭,两名年逾四十、经验与阅历皆极丰富的法官,两名专业从事心理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一名从事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特邀调解员,这群

另类的组合

成为这间客厅的主人,开始在这里为每一起家庭纠纷的解决寻求

另类的途径

,愿他们越走越远。

独家主审法官披露首张“离婚冷静通知书”背后故事:他们对未来也有美好憧憬

作者安岳县人民法院蒋新儒李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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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一天,那时我们家事少年审判庭成立才一个多月,像往常一样我们内勤从诉讼服务中心接了几个案子分到我们几个法官手里。

拿到案子后,我按惯例先阅卷,对当事人的诉状及证据进行审查。审查后我发现原告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案与一般离婚案件相比无特别之处,于是与书记员一起准备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

经几次电话沟通,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们当时第一反应就是“送达难”。再次通知被告时,对方带着代理人一起来了,见面后第一句话就是“我现在很生气,她怎么说走就走,而且一走就是几年,都不给我打个招呼。”随后其代理人与我们交流,并表达了他方的意思,首先是不同意离婚,并且要求对方向被告及父母道歉。

请输入标题abcdefg

庭前调解时我了解到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整个过程他们与其他新婚燕尔一样,内心无比幸福,也对未来有着美好憧憬。

两个小年轻一起生活的无比开心,可当他们生了小孩后,也许身份转换太快,各自心理都还不成熟,开始为谁带小孩、如何带小孩之类的事争吵。加之被告当时没有工作,原告感觉离美好生活越来越远,被告的行为也越来越出格。原告在家带孩子,被告出去和朋友三四一次玩耍,回家后原告安排其给孩子喂饭,双方因为饭的温度是否过高而发生口角,最后被告出手相向。原告感到委屈,加上当时自己年轻气盛,于是狠心留下孩子离开家外出务工,这一走便是两年…

庭审过程中,原告对是否离婚已有所动摇,且休庭调解时也说到对方想要和好却又不拿出明确态度,自己感受不到对方的诚意。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要求对方给自己一个说法…原告所要的态度真诚显然一时半会儿得不到!

双方当时都年轻,脾气大,又都有自己的个性,谁都不肯让步,我认为原告冲动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为实现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等改革目标,我们将家庭、婚姻、继承类案件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中分离出专门办理,并在审理家事案件时主动改变审判理念,在处理离婚纠纷时,

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正确处理保护婚姻自由与维护家庭稳定的关系。

我认为,该案中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冲动性离婚的可能性很大。于是想到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让双方冷静思考是否确有必要离婚,如果离婚想法已确立的话,也需要有时间和平的沟通和商讨离婚具体事项。

我将这一想法告知了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人蒋新儒庭长,得到蒋庭长的高度赞同,并与蒋庭长一起构思如何具体操作。我制作出“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草稿后,与蒋庭长一起商讨。因为没有可以参照的文书,通知书的格式和措辞都需再三思量,经过蒋庭长一天时间的仔细推敲,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离婚冷静期通知书最终形成并确定。

“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给了夫妻3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并要求冷静期限内,双方均应保持镇静和理智,三思而后行,原则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

冷静期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根据个案特点,“离婚冷静期”通知书的效果也不一,于是我们规定冷静期届满前七日内,双方可根据有关情况向本院申请适当延长。冷静期限内,若双方已和好或形成一致意见,即可到本院家事少年审判庭签署协议书或者申请撤回起诉

此项举动为有效防止冲动离婚,最大限度维护婚姻家庭稳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为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编辑韩玉婷褚雨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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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交离婚诉讼,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收到传票

谢邀。

提交离婚诉讼材料并不代表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了。从“提交材料”到“立案受理”之间,离婚案件一般还有一个诉前调解程序。

“诉前调解”

需要多久,可能不同地方的法院各有不同的规定,但绝不会久调不决。根据上海法院的相关规定,离婚纠纷调解,一般不超过30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诉调对接中心负责人审核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调解期限从纠纷受理之日起计算。调解期间进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的,可不计人调解期限。

是起诉离婚的第一步,也是开启离婚诉讼程序的关键一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就应当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流转。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案件将分发给各承办法官,由承办法官向被告发出应诉通知书、离婚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等。被告有权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承办法官提交答辩状,法院再将被告的答辩状送达原告,同时通知或传票诉讼各方开庭的时间。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的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会就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决。如法院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被告异议不成立,可驳回被告申请。当事人如不服法院裁定,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如果终审裁定异议成立,则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裁定异议不成立,受理法院可继续审理。

一般而言,对于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审理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由此,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必然在三个月内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在六个月内开庭均不违法。只是如果法院顶着审理期限开庭,那么就只有当庭判决了,一般的法院都不会如此排期。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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