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离婚房子归谁

起诉离婚债务,结婚前房子离婚后归谁

起诉离婚债务,夫妻分家期间所得产业是指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因爱情不合,在分家日子期间各自所得的产业。我国法令上ucirc;有关于分家的规则,分家期间的产业归属,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则,仍是归于夫妻一起一切夫妻分家期间所得产业是指在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两边因爱情不合,在分家日子期间各自所得的产业。我国法令上有关于分家的规则,分家期间的产业归属,依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则,仍是归于夫妻一起一切。离婚产业切割有学者以为夫妻在分家期间,虽然在形式上保存夫妻联系,但“这期间,两边尽任何职责,经济上、产业上的联络也中止,夫妻各自所得的产业处于别离状况,夫妻两边实际上只剩下夫妻身份之外壳而有互相的协力与合作联系存在,假如将此期间两边各自的产业确定为一起产业,于情于理皆有不合,并且在实践中形成许多胶葛。”故而建议将夫妻分家期间所得的产业确定为夫妻个人产业,而不是夫妻一起产业。的确,夫妻各方在分家期间的劳动收入及置办物品的占有、运用、办理和处分等各项权能已经由各方独立行使,他方很少参加。可是笔者以为,仅此理由不足以将分家期间的产业规则为夫妻个人产业。理由有三:榜首,夫妻产业制立法,首要考虑的是夫妻身份,即夫妻的人身联系。正是居于期望夫妻婚后能够一起进退、患难与共的杰出希望,我国法令挑选了婚后所得一起作为法定夫妻产业制。这是我国法令调整夫妻产业联系的一个根本准则。法令挑选这一准则是通过重复比较,细心研讨的。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在夫妻的法定联系免除前,不能轻率地在法定准则之外规则破例景象。把分家期间直接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中独立出来,并不利于夫妻盾的处理。第二,从实际情况来看,分家的原因,有的因爱情不好,有的为躲避债款;从分家之结果而言,有的是能够拯救的分家,有的是不能够拯救的分家。以分家为时点来区分产业,而不管其间的详细情况,明显不科学,也不合理。第三,从某个视点而言,因爱情不好自动分家的,往往是夫妻中的“强者”一方。将分家中获得的产业确定为个人产业,或许客观上怂恿了一些躲避家庭职责的人,鼓舞夫妻一有盾就分家,对家庭这一社会根本单元的安稳无法起良性影响。假如夫妻分家期间,一方所得产业数额较大,而另一方又是无过错的弱者,将该较大数额产业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就能够方便地做出恰当的调整分配,防止有人以分家到达躲避职责的意图。归纳以上三点,笔者以为,关于夫妻分家期间的产业,能够在详细切割时详细处理,可是在产业性质的确定上,仍应确定为夫妻一起产业。归根到底,夫妻分家仅仅爱情的问题,夫妻的法令联系有任何改变,法令不应该也有理由以分家为界点来改变产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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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于谁

离婚协议中,房产问题是协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焦点。协议离婚的房产分割有很多不同的情况,比如: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于谁?

重庆律师将结合案例就相关法律知识进行解析。

案例:

肖先生与方女士育有14岁的女儿,小肖。婚姻期间,肖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为种种原因,两人于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方女士所有,但在离婚后方女士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一直由肖先生及其弟弟对外出租,租金用于小肖生活学习使用;

2013年,肖先生与郑女士结婚。

2014年,肖先生因经济原因,在汪先生处借下了高额的债务,无法还款。

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汪先生准备起诉肖先生和方女士协议离婚涉嫌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问题一:婚姻期间男方买的房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肖先生在与方女士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名义购买案涉房屋并登记在自己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女方

但一直未过户

房屋属于谁?

1、2011年,方女士与肖先生所签的《离婚协议书》,经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可信。

2、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屋归方女士所有。这属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虽然一直未过户,但方女士可根据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关请求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共有人关于共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

但属于注重的是:不动产物权是否发生变动,最终取决于是否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权属变更。

问题三:案例中夫妻是否通过协议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结合案例来看:

1、方女士与肖先生于2011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登记离婚;

2、肖先生在与方女士离婚后、债务发生前已与郑女士结婚;

3、汪先生与肖先生债权债务发生于2014年9月29日,即方女士与肖先生离婚3年后。

以上情形可以合理排除方女士与肖先生具有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问题四:将离婚的房子出租而非还债

女方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离婚协议书》,方女士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但因双方离婚时约定案涉房产在双方子女小肖18周岁后归小肖所有,而《离婚协议书》未约定子女抚养费负担。

从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的常理判断,方女士关于由男方负责出租房屋,租金用于小肖生活学习使用,以及小肖因出国留学及未满18周岁,因而未过户。因此,方女士不存在严重主观过错。

法律知识延伸:债主遇到假离婚逃避执行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双方假意离婚,并将全部债务转移到一方,将全部财产转移到另一方,导致债权人无债可讨。

若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分割财产后,在婚姻机关离婚逃债的,应实体法认定被告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无效,再裁定追加被告人的配偶为被告人。

申请执行人遇到类似情况,应通过两方面向法院提供线索。

1、查找被执行人夫妇目前的具体住址,了解双方是否仍然居住在一起,方便法院采取相应的措施。

2、向法院提供尽可能多的关于被执行人夫妻的财产线索,具体包括纠纷发生之前一直到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夫妻的经济状况及财产线索,方便法官查找。

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后,私信给小编。有空的时候将一一解答。

夫妻离婚后,共同房产判归哪方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的收入支出,家庭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夫妻关系终止时,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家庭财产拥有相同的权利,共同购买的房屋不能物理切割,双方都争此房产时,究竟应该判给哪方拥有呢?

案例:

何先生从部队复员回京与北漂的都市白领赵小姐于2009年1月喜结连理,居住于何先生军转干部的部队租赁房中。2012年11月,何先生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278万元购得某小区501室房屋,赵小姐用自己的公积金账户贷款100万,房产登记在何先生名下。

婚后数年,小夫妻俩还生了一个小孩,或许是“七年之痒”吧,2015年赵小姐离开北京回老家发展,并于2016年1月起诉离婚,2018年6月20日判决离婚生效。

2020年赵小姐起诉,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求501室房屋归自己,部队租赁房归何先生,501室按双方认可的房屋现价700万给何先生房价补偿,部队房屋由何先生给赵小姐补偿。何先生认为501房屋一直由自己及儿子父母共同居住,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调查后确认,何先生部队租赁房属于军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先生父亲自2016年3月起每月向赵小姐汇款以支付按揭贷款,共计约为32.8万元,法院认定此为夫妻俩的共同债务。因501室房屋由何先生及父母儿子一直居住其中,法院判房屋归何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何先生承担,何先生按房屋现价折算扣除赵小姐应支付的贷款及债务,向赵小姐支付312万元。车辆价值及离婚生效日当天各自银行账户的余额各获一半。

心愿传承遗嘱库专家解读:

本案中,何先生与赵小姐于2009年结婚,2012年购房,此房屋产权虽登记在何先生一人名下,但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权利是等同的,但最终判归哪方所有,应当综合各种因素,因此赵小姐诉求不得。同时,何先生租赁的军产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赵小姐称此屋归何先生,并求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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