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能起诉离婚吗

香港离婚暂准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

在内地,离婚当事人拿到离婚证或是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时,就意味着夫妻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然而在香港离婚的当事人,手里拿着离婚暂准判令(下称“

暂准离婚判令”

)也不代表夫妻已经正式离婚。这究其根源是因为香港的离婚判令,有暂准离婚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之分。也就是说,只有在当事人拿到绝对离婚判令的时候,夫妻的婚姻关系方才正式解除。那么,当事人拿到暂准离婚判令之后,应如何申请绝对离婚判令呢?或者当事人能否撤销暂准离婚判令呢?下文将为各位具体讲述。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香港的暂准离婚判令与绝对离婚判令,我们将从香港离婚的大致流程讲起:

当事人向香港区域法院的家事法庭提交离婚申请或离婚呈请后,家事法庭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编订审讯的日期,离婚案件也即将进入离婚主体聆讯的程序。而在这个离婚主体聆讯中,法官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当事人的婚姻是否确属破裂,且已经达到无可挽救的程度。如果法官的答案是肯定的话,亦即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至无可挽救的地步,那么法官就会给当事人颁发暂准离婚判令。所以,当事人获得暂准离婚判令,是夫妻离婚必经的首要程序,仅有在法官给当事人批出暂准离婚判令后,夫妻才可能进入申请绝对离婚判令的阶段。

夫妻能否顺利离婚,除了取决于家事法庭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还取决于当事人的子女抚养、财务安排是否合理妥当。在当事人获得暂准离婚判令时,法庭一般尚未彻底考虑当事人子女抚养、财务安排的问题,于此,家事法庭当然不会轻易给当事人发出绝对离婚判令。而且,绝对离婚判令的发出还需要由当事人亲自向法庭递交申请,并要求当事人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

获得暂准离婚判令之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拒绝将暂准离婚判令转为绝对离婚判令,或者撤销暂准离婚判令。但是,如果在暂准离婚判令发出后的六个星期里,夫妻任意一方都没有申请拒绝将暂准离婚判令转为绝对离婚判令,也没有申请撤销暂准离婚判令的,届时当事人可以根据指引向家事法庭申请发出绝对离婚判令。也就是说,香港家事法庭是不会自动给当事人发出绝对离婚判令的,而要求由当事人向家事法庭亲自递交申请。

香港家事法庭收到绝对离婚判令发出的申请后,会自行考虑各项事宜,以决定是否批准发出当事人的绝对离婚判令。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尚有子女安排、财务安排争议,法庭是不会发出绝对离婚判令的。当然,法庭也可能基于特殊情形先行发出绝对离婚判令,待夫妻离婚后再处理子女安排、财务安排的问题。也就是说,香港的家事法庭对于绝对离婚判令的发出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由此看来,基于对当事人及其子女利益的考虑,香港法庭对夫妻离婚保有谨慎的态度,这也是为什么香港会有暂准离婚判令和绝对离婚判令之分的原因。

香港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接到客户咨询在港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当时其问道:“我在香港结婚,就只能在香港离婚了,但目前人在内地工作,受隔离通关政策影响,不便返港办理手续应该如何是好?”——不少类似的疑问,原来相当一部分人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的思维误区,以为在何地结婚就必须在何地离婚,面对这一问题,我们特地准备了本期分享,和大家一起来看看香港登记结婚能否在内地离婚?

依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内地的离婚途径分为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如男女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到内地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假设二人并非在内地结婚,则只可能通过诉讼进行离婚。

换而言之,如男女双方在香港登记结婚,虽不能到内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还是有机会可以在内地进行诉讼离婚。

之所以说“有机会”,是因为能否进行诉讼离婚具有先决条件,那就是内地的法院到底有没有资格受理该诉讼案件(对这个离婚案件有无管辖权的问题),如有,具体又是哪个法院可以受理呢?

单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21条来看,通常男女双方可以选择向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通常是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和户籍所在地不同,则可以选择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对应的司法解释,在特定的情况下,原告还可要求自身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对其离婚诉讼进行管辖。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结合上述法律条文梳理了附下的概括框架图,大家可结合实际情况了解案件能否由内地的法院受理,以及哪些地方的法院可以受理。

诚然,上图仅作为大致梗概,如果一方或双方有宣告失踪、被监禁等情形,则管辖权还可能需要依该(等)情形再作分析。

假设一/双方符合以上条件,在香港登记结婚亦可在内地诉讼离婚。但因传统的“厌讼”、“避讼”文化,且离婚作为人生中较为私密和重要之事,难免有不少人对于诉讼离婚会心生排斥。但实际上,不论是否达成合意,如在香港离婚,双方均需亲自到法院进行诉讼。

因此,在诉讼作为离婚必经程序之前提下,双方需考虑的问题则从“能否在内地离婚?”演变成“选择在内地抑或香港离婚?”。

1.对比程序

就该问题,我们需先厘清在双方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香港的离婚申请程序与内地离婚诉讼程序大致如何推进呢?

2.综合因素考虑

基于以上对比,内地的离婚程序看似较为简单,但选择内地诉讼离婚是否更好呢?其实不然,在离婚诉讼当中,男女双方不仅需要解除婚姻关系,还需妥善安排子女抚养和家庭财产分配等问题,这其中牵涉较为复杂的法律选择与适用。另外,如双方贪图一时方便,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直接选择在内地诉讼离婚,也可能衍生出不必要的风险:一是如内地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则双方需在分居满一年后才能再次提诉;再者,即便内地法院判离,如一方对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因此增加的结案时间亦可能对当事人增添负面影响。综合以上,我们更建议大家结合实际情况,与熟悉两地婚姻制度的跨境家事律师讨论最适宜的地方安排离婚手续、处理子女和财产等问题。

2.男女双方如在香港登记结婚,且至少有一方在内地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可以选择在内地经诉讼途径离婚。

3.选择在内地或是香港离婚是一道复杂多变的分析对比题,选择前应结合实际情况,请专业的跨境家事律师规划及制定最适合自己的诉讼策略和方案。

在内地申请承认香港生效离婚判决案件操作指引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区域间的日益融合,大陆公民与香港公民产生婚姻关系的比例日渐增多,这就产生婚姻关系破裂在香港判决离婚后在大陆承认的问题。2017年大陆与香港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安排》),《安排》对大陆香港两地婚姻家庭民事方面案件的承认和执行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安排》截止目前尚未生效,两地也没有其他关于承认生效离婚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本规定。”这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上将香港法律关系作为涉外关系处理,基于一国两制的设计,香港司法独立,其法律适用和大陆法律不同,香港法院的判决视同外国法院判决。基于此,目前有效的关于承认香港离婚判决的法律依据是2020年12月2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规定》),根据《规定》,在大陆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生效离婚判决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中国籍当事人。

二、申请范围:离婚判决。其中涉及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的判决暂不适用。

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规定的申请范围要宽泛的多,包括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亲子关系确认纠纷案件、抚养纠纷案件、扶养纠纷案件(限于夫妻之间扶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案件、监护权纠纷案件(限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案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限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尚未生效,待生效后即可按照此安排操作。

三、申请法院: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四、申请所需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附有特区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副本;

(3)做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4)申请人为判决原告的,应当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

(5)身份证件复印件。

以上(2)(3)(4)(5)材料需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公证,是外文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五、否定情形

经审查,特区法院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特区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六、一裁终局及救济途径:

1.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2.人民法院受理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申请人的申请为人民法院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人民法院以裁定准予撤回。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4.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是小编根据目前有效的法律规定整理的指引,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作者简介

浙江智仁

律师事务所

涉外业务部首席

教育背景: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学学士、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纠纷、海事海商

执业格言:

笃实办案,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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