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起诉离婚

双方同时向法院起诉离婚怎么办

昨天,本律师处理了一起双方同时向法院

起诉离婚

的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先生(化名)与焦女士(化名)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前不久李先生找到焦女士谈协议离婚的事情,但因为焦女士所提条件太苛刻而作罢。为了能尽快离婚,李先生委托本律师于今年6月20日向朝阳区亚运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立案后在等待开庭通知的这几天里,李先生又突然接到朝阳区奥运村法庭寄来的传票。自己的案子明明是在亚运村法庭立案,怎么奥运村法庭会给自己送传票呢?打开邮件一看才明白,原来对方焦女士在6月25又向奥运村法庭提起了

离婚诉讼

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派出法庭分别对原被告双方提起的

离婚案件立案

的情况很少见。如今的年代计算机、网络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朝阳法院内部有关案件受理情况的网络也应该十分发达,对于相同当事人分别在不同派出法庭立案时,只要立案法官将当事人情况输入电脑就能发现是否属于重复立案。但来自于法院疏忽就发生在了本律师代理的这起离婚案件中。

对于该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本律师给李先生分析了三种可选方案:1、因我方立案时间在前,根据法律规定,我方有权要求法院对对方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者让法院动员对方撤诉。该离婚案件仍以我方为原告在亚运村法庭开庭审理。但风险是:由于双方的情况并不符合感情破裂的标准,一旦对方在法庭上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会驳回我方的起诉。然后需要等半年后再次起诉才有可能离婚;2、我方也可以先撤诉,然后作为被告到奥运村法庭应诉。虽然对方是原告,不会出现在法庭上对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但对方仍有可能在诉讼中途撤诉,而我方也已从亚运村法庭办理了撤诉。根据法律规定曾经撤诉的离婚案件,原则上要等到半年后才能再起诉要求离婚。所以,离婚事件仍有可能拖延到半年以上。3、作为被告到奥运村法庭出庭应诉,但不撤回我方在亚运村法庭的起诉。然后根据奥运村法庭审理的情况,如果对方中途撤诉,则我方要求亚运村法庭继续审理我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如果在奥运村法庭能够顺利解决离婚问题,则完事后再去亚运村法庭办理撤诉手续。但第三个方案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即需要说服亚运村法庭的法官,征得其同意。

于是说服法官的任务就落在了本

离婚律师

的肩上,经过一番交流,自认为法院工作存在疏忽的亚运村法庭的法官终于接受了本律师的想法,同意我方暂时不撤回起诉。

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判离,第二次起诉离婚,另一方还是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如何判

“只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掉的婚”的意思是,只要有一方想要离婚,这个婚就一定可以离掉,没有任何例外,只不过是时间长短的问题而已。

在2021年1月1之前,“没有离不掉的婚”这句话多少有点缺乏法律依据,现实中存在大量“久判不离”的案例。

在2021年1月1日之后,“没有离不了的婚”是一句无比正确的话。

杜玲(化名)的离婚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74%的离婚案件是由女性提出的。但郭学涛(化名)和杜玲的离婚案件是郭学涛提出的,26%的离婚案件之一。

杜玲的态度很明确,坚决不离。她并不是想通过拖延战术,获得对方财产上的让步或者实现其他目的,她就是纯粹不想离婚。

哪怕郭学涛提出自己净身出户,杜玲依然很决绝地拒绝了。

既然无法通过协议离婚,郭学涛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杜玲告诉法官,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判决离婚。法官审查全案,认定夫妻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

第一次离婚诉讼判决不准离婚,这完全在郭学涛的意料之中,因为他确实没有也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6个月后,郭学涛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杜玲告诉法官,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日常医疗开始非常大,没有工作能力也没有生活来源,判离婚等于要了她的命。

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次人民法院同样判决不准离婚。不是都说原则上第二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会判决离婚吗?显然,这次又变成了例外。

“怒火中烧”的郭学涛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已经受够了杜玲的拖延战术,一切都不在自己的掌控中的感觉,非常的糟糕。他希望尽早摆脱这段无语的婚姻带给他的困扰,不然就要疯了。

很快,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下,郭学涛彻底失控了,带着现任“女朋友”一起去杜玲家里泼油漆,一方面是撒气,另一方面是“逼”杜玲同意离婚,甚至破口大骂,差一点就了动手。要不是“女朋友”拉着,他真的不知道会做出什么事情来。

对于郭学涛的出格行为,杜玲却依然无动于衷,她的唯一想法就是不离婚。至于她为何始终不同意离婚,当初是因为念着婚姻来之不易,后来是因为纯粹不想让郭学涛获得自由。凭什么?明明他才是这段婚姻的“叛徒”,理应受到制裁是他,而不是自己。

6个月后,郭学涛再一次卷土重来,向人民法院提起第三次离婚诉讼。代理前两次离婚诉讼的律师劝她放下这段感情,拖着对双方都是伤害,而且这次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概率非常大。这个道理她何尝不懂?但她不甘心,于是解除了律师的委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其中一个很大的变化是新增了“二次判离制度”。《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项制度就是为了解决一些离婚案件“久判不离”的问题而设立的,杜玲的离婚案就是典型案例之一。不出意外的话,第三次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就会判决双方离婚。纯粹的拖延换不来任何的回报,只不过是徒增更多伤悲。

有时候,很多人想不明白这句“没有离不掉的婚”的含义,导致做出了完全错误的决策,导致原本可以幸福的生活变得一团糟,不免有点可悲。

双方同时起诉离婚,法院如何处理

最近,本婚姻律师遇到一件男、女双方同时起诉离婚的案件。田先生(化名)与妻子刘女士(化名)于1992年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合,田先生打算委托本律师起诉离婚。虽然被告刘女士的户籍地在朝阳区,但他们却常年居住在丰台区,因此,本

离婚律师

依据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经常居住地的规定选择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起诉。没想到在我方起诉立案仅一周后,

朝阳区法院

又打电话通知对方刘女士向该院

起诉离婚

上面这种情况的处理需要分两步来进行。首先把已在丰台区法院提起

诉讼的凭据,如立案通知书、诉讼费缴纳票据向对方起诉的法院出示后,法院首先会简单审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即对方把您作为被告向有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您的住址或户籍是否在该法院的辖区范围内。然后把经常居住地和户籍不一致的相关证明交给朝阳法院,法院就会要求对方撤诉。如果对方仍然坚持不撤诉,法院则会驳回对方的起诉。此时,唯一有权受理的法院就只剩下我方所选择的丰台法院了。

当然,有的离婚案件原告对法律不够了解,在起诉时选择错了法院,那就只能到对方选择的法院去应诉和当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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