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先起诉还是先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怎样进行财产保全

离婚是夫妻之间最后一次博弈,很多人想「反正以后也和你老死不相往来」,何不就此保住财产,自己多拿钱,滋润一点生活,于是露出了心底本来的恶:

隐匿财产、转移财产、制造债务……

那你是束手无策、眼睁睁看着对方不断损害自己的财产利益?还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阻止对方的这种行为呢?

关于离婚是否做「财产保全」这个话题,我们想从专业和多年的实战经验来和各位讲一讲。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

它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法院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对财产采取限制对方进行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

简而言之,就是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房屋和汽车、扣押重要物品……这样,一方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就取不出钱了,被查封的房屋和汽车就不能转让了。

一般来说,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法院既可以根据我们的申请启动,也可以根据职权启动。

诉中保全是离婚案件中普遍采用的保全方式。

一般而言,房产、银行现金、车辆、股票账户、保单、公司股权等都可以申请保全。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查封财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财产线索,比如要知道房产证号、银行卡号等。

这个阶段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查控对方的所有资产,只能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1、首先,要收集对方财产线索。

例如在离婚诉讼中,你需要收集待分割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的具体信息。

除此之外,对方所购车辆,但因为租用他人的车牌,进而车辆显示为他人所有的情况,除了需要提供该车辆基本信息之外,还应提供租车牌的租赁合同、对方购买车辆付款凭证等。

2、其次,准备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材料。

如果你是「诉前财产保全」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如果是「诉中财产保全」,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

3、最后,就是材料的递交。

确定管辖法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缴纳保全费用。

离婚官司,谁先起诉谁吃亏吗

经常听到民间流传的一种说法,叫做“

谁先起诉谁吃亏

”。这个问题,在我们团队日常的法律咨询中也时常被问到。

一、从法律角度来说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他们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离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在法律上并没有先提出一方就会吃亏的说法,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还是要通过相关证据以及法律依据进行认定。

二、从实践角度来说

事实上,先起诉离婚从实践角度来说又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我们先搞清楚离婚的本质是什么?

解除两人的夫妻关系?

毫无疑问所有离婚官司首要解决的是要不要离婚,而要不要离婚这个又仅仅是时间进程而已,并不决定官司的实质性输赢。

离婚官司的本质是孩子和财产的争夺。

财产的争夺,说白了,就是捉迷藏的游戏,在离婚诉讼中,财产摆上台的一般是要平分的,只有个别财产的权属有争议,因此在起诉之前,完成上述两个环节,基本就能很好的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可能有些人会以为,只要律师上了法庭就能力挽狂澜,决定成败。有些人以为法官才是离婚案的主宰,搞定法官就搞定一切。

对方的财产都摆不上台,你怎么让法官判给你?你自己的财产都藏不住,你怎么让法官不分割?有多少律师有能耐,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帮你找到更多的财产?

当你明白了这个道理,你就能明白大部分离婚案需要抢占先手,因为你抢占了先手,你先起诉了对方,你封住了对方的财产。

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诉讼期间里,对方没法转移个人名下的财产。

所以对于离婚案件最有价值的是在于前期准备,越早越好。

但反过来作为原告也有一定的劣势,原告作为要求离婚的一方,假设对方不同意离婚的话,你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在婚姻当中有过错。

对于财产和子女,你需要证明你直接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或者你要求分割的财产你也同样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但你若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就可能不会支持你的诉求。

且对于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对方强烈一些,对方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而这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以上就是对离婚先起诉是否会对自己不利的解答,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此时起诉的一方需要实际提供证据才行。当然,要是没有有效的证据,那么法官就不一定会支持其诉讼请求,最后的判决也就有可能对其不利。

离婚案件中是否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

导读: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未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争标的,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我们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案件一般为财产给付之诉,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诉争标的极有可能被对方当事人转移而无法制止,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否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呢?下面通过我们承办的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讲解。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女名下。婚后二人因为观念冲突和性格差异,频繁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6年,王某女纠结亲戚将陈某男驱逐出家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某男随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女提供了一份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显示王某女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二百万元。朝阳区人民法院随后向房产部门调取了不动产信息,显示该房屋的确设有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要求另案解决。

律师分析:

首先,该判决并无不当。涉案房屋虽然单独登记在王某女名下,但系陈某男与王某女在婚后购买,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但一审法院为何没有处分呢?原因是该房屋上设有另外一种物权——抵押权,抵押权在法律上属于限制物权,按照字面含义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并非绝对属于陈某男与王某女,而是存在一定限制,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某银行的贷款能够顺利得到偿还。如果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一人一半,就必然会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接下来,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因为是不动产,财产信息及财产权属往往都很明晰,且目前北京市关于房屋出售、处分的流程也十分严格规范,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单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很难实现,同时财产保全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最高需要缴纳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并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所以实践中,对于案情较为简单、财产比较清楚的案件,一般都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本案中,我们代理陈某男一方,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风险进行了客观评估,并在立案起诉之前向朝阳区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了异议登记(排除非善意第三人)。正常来讲,财产保全在本案中并非必要措施。在庭审结束后,我们紧急召开了案件研讨会。根据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王某女极有可能采取了非法手段骗取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我们第一时间向某银行发送了律师函并向其主管部门银监局进行投诉,结果不出所料,王某女伪造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欺骗银行涉案房屋为其个人所有,将房屋抵押贷款200万元,目的是为夫妻共有房屋的依法分割制造障碍。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像王某女这样不惜采取犯罪手段阻碍夫妻财产分割的实属个例,但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离婚诉讼同样存在执行不利、财产受损的风险,当事人因为未进行财产保全间接造成夫妻财产无法分割、以及即使胜诉但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律师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如有下述情形,建议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类型复杂;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对方掌控支配;

三、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明显倾向;

四、对方有伪造婚内债务的行为或者明显倾向;

五、其他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本案最新进展:

在律师积极向银监局投诉及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双重压力下,王某女已全部退赃,将骗取的某银行200万贷款偿还完毕。涉案房屋抵押登记顺利注销,律师在第一时间重新启动案件,并进行了财产保全,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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