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兴平离婚起诉案

一起一、二审均胜诉的离婚案件

今天,本律师终于收到了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离婚判决书,法院驳回了对方的上诉并维持原判。该

起诉离婚

案件的一审我方便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完胜对方。然而,对方却不死心,对自己从起诉一开始便存在的漏洞处理不当,并继续提起上诉,结果最终被法院终审驳回。可以说:对方作为原告除了在我方同意的前提下结束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其余包括房产所有权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等诉讼目的却一个都没有达到,反而被我方处处抢占了先机,并一路胜诉至案件终审结束。

该案情况大致是:对方马先生(化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我的当事人蔡女士(化名,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诉讼时三岁),2008年购买了一套位于昌平区的房产。由于工作的关系,从孩子出生后马先生常年被派往非洲工作,每年回家与妻儿相聚的日子屈指可数,所以蔡女士便承担起了照顾孩子日常生活的重担。虽然后来马先生让自己的父母来北京帮助蔡女士照顾孩子,但由于马先生的母亲非常强势,造成婆媳关系严重不合。每次出现矛盾时,马先生的母亲便会给远在非洲的儿子打电话告状,而马先生的的处理方式便是语言威胁后让蔡女士无条件向自己的母亲认错。虽然蔡女士顾全大局听从了马先生的要求,但却助长了自己母亲的强势习惯。2014年2月,双方再次因为孩子生病而爆发了矛盾。在自己母亲的强烈要求下,马先生飞回了北京并私自将孩子、父母接走。很快,马先生又在自己父母的坚持下委托了律师向昌平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起诉书中要求:1、由于夫妻感情破裂,所以解除婚姻关系;2、由于自己收入高且自己的父母一直在照顾孩子,所以子女抚养权归自己,而蔡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3、由于购房款均来自于自己收入,所以婚后购买的房产所有权归自己。

看到马先生的无情,蔡女士便找到本

离婚律师

做代理人应诉。在得知蔡女士也愿意离婚后,本律师便着手制定离婚对策并搜集证据。对于马先生的离婚起诉书中所依据的理由,本律师认为根本不能成立。理由是:1、收入高低与孩子爷爷奶奶是否一直在照顾孩子仅是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考虑的非常次要的因素。在该案中,蔡女士有正当的工作和收入。同时蔡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也一直在照顾孩子。反观马先生却一直在非洲,几乎没有照顾过孩子。这些情况足以反制马先生而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唯一对蔡女士不利的是:目前马先生已经让孩子脱离了蔡女士,如果马先生保持这种状态时间越长,蔡女士获得孩子抚养权的几率越小。好在马先生私自带走孩子后马上提起了离婚诉讼。从这一点上看,本律师判断其所聘请的律师水平不高,至少没有为马先生制定出合理的诉讼策略。2、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本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任何一方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无论谁的收入高,所购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以自己收入高为由便主张房产归自己是法律根据的,是一种非常“外行”的说法,不值一驳。那么,法院会对该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最主要的分割理由应该是“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本案中,蔡女士生活在北京,工作地点离该房产很近。同时,孩子的幼儿园也在房产附近。而马先生却常年生活在非洲,盖房如果归他的话,明显违背了“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所以,一旦法院支持将子女抚养权判给蔡女士,本律师非常有把握地认为:该房产的所有权也应顺理成章地归蔡女士所有。

所有工作准备好后,接下来的诉讼非常顺利,对方律师缺乏经验的判断也得到了印证。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当法官询问孩子被带走后跟着谁一起生活时,该律师回答是:“跟着爷爷奶奶”。很明显:他们没有很好地利用带走孩子这段时间,“创造”马先生目前在抚养孩子的事实。对此,本律师抓住机会,以男方强行让孩子脱离母亲的监护,自己也不履行照顾孩子的义务,却将孩子交给其他人,说明其无视孩子的健康成长。这一番辩论后更加巩固了蔡女士争夺孩子抚养权的优势。关于房产问题更不在话下,一审庭审终结时,我方取得了明显的优势。

事已至此,男方最明智的选择应该是撤诉,以争取时间创造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后再打离婚官司。然而,马先生却在其律师的鼓动下坚持自己的诉讼意见。很快一审判决下来了,昌平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将子女抚养权与房产所有权全部判给了我的当事人。

本以为马先生会反思自己在这场离婚官司中的失误,没想到其委托那名律师又在

上诉期

内提起了上诉。请求北京市第一种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而其理由依然是拙劣且不成立的。就这样,中级法院仅开了一次庭便下达了

二审离婚判决书

,也就是本律师在本文开头所介绍的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场涉及7个判决\裁定的离婚诉讼

最近发现一起打了很多年的离婚纠纷,其中一处房产还涉及金融借款纠纷,赵先生从事放贷工作,与案外人刘先生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法院没有支持赵先生关于涉案房屋资金来源的陈述及证据,我们先看看这7个相关判决/裁定,有点长,需要耐着性子看完~~

1、2015年11月房山法院离婚判决。赵女士和赵先生于2012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13年9月12日育有一子。2015年11月26日经北京房山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儿子由赵女士抚养,赵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在该离婚诉讼中,赵女士要求分割03A房产,房山法院认为该房产可能涉及他人利益,不宜在本案中进行分割。

03A房产购买情况如下:2013年赵先生与侯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03A房产,房屋总价款750万元,赵先生于4月9日至5月31日期间分五次支付房款共计750万,其中300万为赵先生母亲贾女士卖房的房款,并交纳税款共计66万余元,房产登记在赵先生名下。

2、2017年10月西城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赵先生于2014年9月向中信银行贷款443万元,以03A房产作为抵押,在房管局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公证处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贷款放款至赵先生指定的银行账户北京某公司账户。自2016年10月29日起,赵先生逾期偿还贷款本息。中信银行于2017年将赵先生起诉至北京西城法院,并申请赵女士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赵先生归还欠款本金296万及相应利息,赵女士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对03A房产行使抵押权,进行优先受偿。赵女士称该贷款其不知情,赵先生伪造了单身证明和户口本,以单身身份申请贷款,并办理抵押。西城法院结合涉案房屋购买于赵先生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购房款来源的陈述、房山法院在处理二人离婚案件时的论述,认定涉案房屋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赵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进行抵押,损害了赵女士的利益,抵押权不成立。中信银行对赵先生的户籍信息、婚姻状况的审核存在重大过失,对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不构成善意取得,故对中信银行对03A房产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3、2017年12月二中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中信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二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支持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目前赵先生和赵女士对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存有争议,该争议事实直接影响到中信银行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行使,故在涉案房屋的权属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前,对中信银行要求确认其对赵应龙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暂不做处理。

4、2018年12月丰台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2018年1月,赵女士向丰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03A房产80%归赵女士所有,20%归赵先生所有。

审理过程中,赵女士认可300万元为贾女士出资,赵先生提出,为购03A房产,自刘先生处借款500万,2014年9月赵先生以03A房产作为抵押向中信银行贷款443万元,该贷款赵先生指定收款账户为北京某公司,赵先生称该贷款用于偿还自刘先生处的借款。由于赵先生从事放贷工作,与刘先生有频繁大额账务往来,法院对于赵先生的证据未予以认定,认为剩余房款450万元及税款66万余元由赵某1、赵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综合双方出资比例、对家庭的贡献,以照顾女方为原则,判决03A房产由赵先生和赵女士按份共有,赵先生占60%,赵女士占40%。

5、2019年2月北京二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撤诉裁定。丰台法院判决后,赵先生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后申请撤诉,二中院准予撤诉。

6、2020年12月北京房山法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判决。2019年,赵先生向北京房山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除了诉讼费外提起四项诉讼请求:(1)分割房山营房胡同房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增值部分;(2)赵女士支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将共同存款转移至其妹账户中属于原告的11万元;(3)赵女士支付03A房产租金收益15万元;(4)赵女士承担03A购房债务221万。房山法院判决营房胡同房产归赵女士所有,购房贷款由赵女士偿还,赵女士向赵先生支付房屋折价款8万余元,驳回了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7、2021年2月北京二中院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判决。赵先生对一审法院关于221万元债务的判决不服,对该项提起上诉,请求法院确认22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驳回赵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历时6年,涉及4个法院,7个判决/裁定,在离婚案件中,场面可谓壮观。对一些法律问题做归纳分析如下:

1、离婚案件的管辖:原则上是原告就被告,即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上述案件中,有赵先生提起的,有赵女士提起的,中间又有户口的迁移,所以涉及了较多法院。离婚财产纠纷涉及房子的,不涉及专属管辖,还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2、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民法典时代,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民法典前时代,对于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3、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及出资性质认定。民法典时代: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无论房子单独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还是单独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者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对认定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确,一般认定为借款。如果已经明确了父母出资是赠与,但对赠与自己一方的子女还是赠与夫妻双方不明确,一般认定为赠与双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父母希望自己的出资属于子女个人财产,必须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子女自已一方的。民法典前时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废除)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赵先生的这个案子因为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原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贾女士的出资应视为对赵先生一人的赠予,但丰台法院、房山法院对03A房产贾女士出资部分的性质均未予以提及,为什么发生这种情况,我也很多疑虑,结合查询到赵先生还有很多其他债务的情况看,妄自揣测赵先生是为了逃避债务,没有主张贾女士出资部分的房产份额。

4、抵押合同无效后抵押权的处理。上述案件中,中信银行与赵先生的抵押合同由于侵害了赵女士的利益,被认定无效,但抵押权被认定不成立是有问题的,由于物债二分,不动产物权自登记之日起即生效,抵押权经合法登记已经生效。但由于侵犯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赵女士可以申请撤销该抵押权登记。

今天就分享到这儿~~

2019年陕西离婚判决数据报告:首次诉讼离婚69%都不会判离

说明: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的”规定,故本次数据统计只根据公开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分析。本文所涉所有判决书数据均来自于威科先行。

2、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以撤诉或调解结案的案件不在此次分析的范围之内,本数据统计的文书仅限于判决书,其中部分问题由于答案不唯一,存在个别问题统计数量超过选项总数的情况。

从网上公布的离婚案件判决书来看,陕西省离婚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劝撤诉是目前离婚案件的审理现状。

1、离婚人数只涨不跌,个体自由和他人愉悦之间选择个体自由

目前尚未有官方信息披露出2019年陕西省登记离婚的人数,但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来看,陕西省自2014年至2018年连续5年结婚人数持续下降,而离婚人数持续上升。

■图中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

而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陕西省2016-2019年离婚判决书的数量也同样能看出这一趋势。

■图中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2日发布的陕西高院工作报告显示,陕西省内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率达99.78%。至2020年6月7日止,陕西省网上公布的离婚案件判决书数量如下图:

2019年陕西省的离婚诉讼案件共计5905件,其中公布的有效判决(即有实际内容的判决)为417件,有效率为7%,出现了93%的判决书均是“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的”为理由不对外公布判决书的内容的情况。

案件数量最多的西安市,公布的有效判决书数量极少,有效判决书公布地区最多的为宝鸡、榆林、渭南和汉中。

2、女性开始找回自我

在公开披露的2019年的这417份判决书里,女性提出离婚的人数是男性的三倍之多。

尽管目前披露出来提起离婚诉讼的人群中,超过74.6%的原告是女方,但仍然不能忽视一个现实:直到今天为止,还有无数挣扎中的女性认为“离婚很丢人”。

3、首次诉讼离婚:判决不离和法院劝当事人撤诉

诉讼离婚之难,在过去几年的离婚判决数据中已有体现。在这417份判决书里,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判离的只有50件,占比为12%。这12%里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被告同意离婚的,第二种是被告下落不明很多年。

首次起诉离婚,有79位当事人撤诉。在我的实践中,撤诉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撤回离婚诉讼,另外一种就是被法院“劝撤”,法院“劝撤”的情况非常多见,在法律上,撤诉会视为没有起诉过,将会拉长诉讼离婚的持续时间。

4、离婚自由的枷锁到底有多重

在公开披露的2019年的这417份判决书里,判离率为28%,当事人提起两次以上诉讼离婚的占比38%,也就是说这28%的判离案件里面几乎都需要当事人提起多次诉讼。

在我的实践中,即使提了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诉讼,最后拿到的也不一定是判离的判决书。有的当事人多次起诉离婚还是未判离,原因之一就是该当事人总是撤诉,到了后面真的想要离婚时,却发现之前的撤诉记录给自己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5、结婚要慢,离婚要快

根据2019年的统计数据中,有174份判决书披露了当事人的年龄。其中80后提起离婚诉讼的共83对夫妻,他们既是社会的的中流砥柱,也是离婚人群中的主力。70后的夫妻共42对,90后共34对。

60后诉讼离婚的夫妻有15对,在现有的诉讼离婚数据占比3.6%。其中一对撤诉,只有两对再婚家庭被判离婚,两对因对方下落不明被判离,其中一人下落不明长达20余年,其余均被法院驳回。从青丝忍到暮年想离婚是最艰难的,因为最终法院往往判决老年人不准离婚。结婚要慢,离婚要快,在离婚界,这是真理。

6、是保全家庭还是成全自己

孩子5-10岁的时候是离婚的高发期,这与婚姻存续的7-10年、10-15年里提离婚的夫妻最多这一数据是一致的,诉讼离婚时孩子年龄处在5-10岁的共计案件149件,其次是10-15岁,有94件,这两个阶段的离婚数量占离婚总数的58.27%,占比离婚总数的一半之多。

是“为了孩子”保全有名无实的婚姻还是牺牲完整的家庭外壳成全自己?现在的人更多的选择了后者。

7、婚姻的长度由哪些因素决定,你和法院的认知存在明显偏差

我们根据2016年至2019年的8660份离婚判决书中所涉的离婚诉请事由以及法院裁判结果,总结出当事人与法院对婚姻维系时间的排序如下:

如图所示,当事人认为脾气性格对婚姻关系维系时长最重要,而法院则认为双方的感情基础是决定婚姻关系时长的关键因素。

当事人认为经济基础是影响婚姻时长的第二个重要因素,而法院则认为经济基础是影响婚姻时长最次要的因素。

当事人对感情基础对婚姻关系维系时长的认可度最低,而法院恰恰认为感情基础对婚姻维系的时长最重要。

裁判员和运动员,双方所持标准无法统一,双方无法站在一条准则线上,因此,“感情破裂、婚姻无存续必要”这一句话说起来容易,判定起来难。

8、判离婚时财产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和主贷人更易得到房产

在统计的离婚案件中,拥有房产且判离的案件占比不是很高,其中出现了很多小产权房的问题,产权不明晰的房产,法院都不予处理。房产的归属情况是房屋所有权和主贷人更易得到房产。

还有5件是将房屋实物依法分割,判决十分详细,东边几间房归原告,西边两间房归被告,中间客厅属于公共所有。这样的判决虽然详细,解决了一时的问题,但是在往后“公共所有”部分极易引发双方当事人其他的矛盾。

离婚冷静期,想说爱你不容易

1、离婚后复婚再离婚人群告诉你:离婚冷静期到底能不能让人再冷静

我们曾对2017年离婚判决书中的复婚人群进行过分析。2017年的离婚判决书中,有47件复婚之后再离的案件,其中部分复婚案件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复婚夫妻上一次离婚的理由,55.3%的原被告双方上一次离婚的理由与这一次提出离婚的理由基本一致,也就是上次婚姻过不下去的理由,复婚后仍然过不下去。按照民法典编纂专家的意见,到法院离婚的人,都非冲动离婚人群。

离异的夫妻双方常常会以“为了孩子”之名,考虑重新接纳彼此。很多复婚夫妻在重新生活在一起之后,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美好。感情已有裂痕,强扭在一起,也不能改变最终要走向分手的结局。

2、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布现状:谁说家暴都是去法院离婚?

(2017)陕0581民保令7号裁定书显示: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党某某于2010年7月结婚,因被申请人党某某对其殴打、谩骂,双方于2014年10月协议离婚。

(2016)陕0821民保令2号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6年5月25日与被申请人协议离婚,且已在神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

3、抛开结婚冷静期谈离婚冷静期,是不客观的。

目前主流的关于支持离婚冷静期的观点,都是基于对国外离婚制度中的冷静期的借鉴。但是既然是婚姻制度,那么就不能抛开结婚,单纯地谈离婚。我们查找了各主流国家的结婚规定和离婚规定及相关材料,发现很多设有离婚冷静期的国家或地区,在结婚的时候,也都设有相应的结婚审查期或者结婚准备期。

家暴案件到了法院一定判离?结果可能很悲观。

1、打出来的媳妇揉出来的面——榆林荣赝陕西家暴地图分布榜首

我们查询了陕西省2017年至2019年网上公布的涉及家暴案件的判决书,共897年,其中2017年482件,2018年349件,2019年66件。

涉家暴的离婚案件地区分布如下图:在已公布的判决书中,涉及家暴的案件数量最多的是榆林市,共242件,其次是西安市,共156件,之后是延安市,共124件。

因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有限,且各地区人口数量、法院审理案件总数有差别,故以上数据可能会与实际家暴情况有出入,但家暴案件的警示意义仍不容忽视。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有些地方家暴不存在,而有可能是因判决书没有上传,或者上传后以涉及子女抚养和他人隐私为由未公布。

2、家暴认定之难,难于上青天

根据我们的统计,2017-2019涉及家暴案件的总数为897件,最终被法院认定涉及家暴的案件数量为65件,其中2017年认定29件,认定率为6%;2018年认定32件,认定率为9%,2019年认定4件,认定率为6%。家暴认定之难清晰可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然而在所统计的案件里,即使当事人提供了当时的出警记录、照片,最后也不一定会被认定为家暴,只要被告主张说是双方互相拉扯,法院都不认定家暴成立。

实践中到底认定家暴有多难呢?以下几个案例可以说明一些情况。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不仅被家暴不会被判离婚,连一方多次被强制戒毒,法院都以“对于这些吸毒人员,家庭、社会各界应该伸出关爱之手,尤其是亲人的关爱非常重要”为由不判离。

而涉家暴类离婚案的判决情况如何呢?结果仍然让人非常悲观。在这897个涉家暴案件里,最终被判决离婚的只有186件。

其中,2017年的432个案件里,有123个案件判决准予离婚,2018年的349个案件里,只有58个判决准予离婚,在2019年的66个案件里,只有5个判决准予离婚。

而我们起草民法典的专家们还表示:“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因为家暴离婚的都去法院诉讼离婚了。”

3、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布数量也不尽如人意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指出,2019年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加大反家暴力度,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004份。陕西2019年与人身安全令有关的裁定共55份,其中有部分因为条件不满足《反家庭暴力法》的要求而被驳回,实际有内容的并确认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共35份。

给你一张保证书,承诺一堆实现不了的东西

在我的工作中,经常有人问我怎么让对方写保证书,要求对方写保证书承诺如果对方日后违反保证书条款,就“净身出户”。于是我将与保证书有关的判决书也做以总结分析,供各位参考。

1、保证书常有

在2018-2019年的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到当事人一方书写了保证书的,有100件。地区分布如下图。从披露出来的数据来看,榆林地区的保证书数量最多,其次是汉中和宝鸡。

保证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最多见的一种夫妻之间的为了达成某种目的所写的文件,通常都是由一方单方出具,在出具方存在某种过错的情况下,向对方出具,以缓和矛盾。

根据上图所示,一方当事人出具保证书的原因主要有:家暴、婚外情、赌博、不负家庭责任、酗酒等,其中以家暴和婚外情为最常见的原因。在其他的选项里还包括不按时给孩子抚养费、经常吵架、不好好上班等这种日常琐事。

出具保证书最多的地区是榆林市,其次是宝鸡的扶风县,这两个地区也是出现家暴行为最多的地方,榆林市共出现了29份保证书,其中有19份都是保证不再家暴的;宝鸡市一共有15份,其中有5份是不再家暴的;汉中市一共19份保证书,其中有6份是保证不再家暴的。

2、保证书能奈我何?

在这100判决书中显示,出具保证书的当事人,57份判决书中的当事人再犯旧错,还有3份系诉讼中当事人做出的保证,另有40份判决书没有明确说明出具保证书方是否旧错再犯。

据我的了解,保证书中大量出现的内容是“如果再殴打对方/出轨,本人就净身出户”之类的条款,而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条款基本上没有效力。正确的做法是:夫妻双方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夫妻财产约定》。

就我们统计的数据来看,出具保证书共有四种情况,分别是当事人自行出具保证书62份、亲友劝解出具保证书12份、法院主持当事人出具保证书14份、派出所和司法所主持出具保证书2份,还有10份判决书没有说明出具保证书的情形。

对于基本上没有什么用处的保证书,法院和派出所出面主持让当事人出具,这是最令我疑惑的,尤其是出现婚姻中的暴力情形惊动派出所后,派出所责令一方书写保证书承诺不再犯,这是解决家暴问题的手段吗?《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而某些派出所,放出的大招也不过就是让施暴方写保证书。

对于法院主持当事人出具保证书一事,更值得讨论。神木县存在法院主持出具保证书的数量最多,共4份,其次是柞水县3份。保证书对于过错方的约束力几乎没有,做出保证书的一方在保证完之后依旧可以我行我素,而法院通常还会以一方已出具保证书为由,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或判决不离婚,或劝原告方撤诉结案。

3、即使认定保证书所列情况也不等于判离

在这100份判决中,有29份保证书的真实性未得到认定,因被告在庭审中自行否认保证书是自己做出,亦或是保证书的形式要件有瑕疵,都不会被认定;其中共有37份保证书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确认了保证书的真实性以及相应证明目的,但是仍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或者判定一方存在过错的基础。

在这100份涉及保证书的判决中,最终只有27份判决双方离婚,且判决离婚的原因并非保证书所写。甚至有些基层法院主持调解,要求或建议被告出具保证书,并以此作为双方感情仍有挽回可能的依据。

变更抚养权困难,想要抚养权最好在离婚时解决

1、抚养权变更困难,获得抚养权的最佳时机是离婚时

在226个变更抚养权案件中,抚养权的变更率并不高。

法院在判决是否变更抚养权时会从原告的经济状况、突然变更抚养权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被告是否违约、是否有法定变更事由几个方面综合考虑,其中“突然变更抚养权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占有很大的比重,法院以不改变的孩子的成长环境为原则,实际孩子一直跟随谁生活抚养权很大程度上就归谁。

基于以上,建议想拥有孩子抚养权的父母们最好在离婚时一次性约定好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否则再想变更抚养权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决定抚养权变更被支持的因素

在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中,事实情况是虽然在离婚时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离婚以后孩子实际是由女方抚养,这种情况也是法院支持抚养权变更占比最大的一个理由,在54个案件里均适用了此理由,其次是孩子的自愿表示,适用33次。

也有法官会将“女孩进入青春期后随父亲生活是否方便”的作为变更与否的标准。

3、探视权受阻与抢孩子现象——离婚后的并发症

在16个探视权纠纷案件中,被告拒绝探视的理由随心所欲,五花八门,还有一些比较极端的情况出现。

比如(2019)陕0526民初541号判决书中,被告为了不让原告看孩子而隐藏孩子,威胁恐吓原告;(2019)陕0113民初1001号判决书中,一位母亲为了能抚养孩子,雇6名打手将孩子的父亲非法拘禁,然后转移孩子,已经让人难以区分这是对孩子的爱还是对对方的恨。

后《民法典》时代,我们将要迎来怎样的变化?

1、离婚冷静期后果:协议离婚难度增加,法院将有可能迎来诉讼离婚的新高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据此规定,《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至少将会有三十天、最多六十天的反悔期,任何一方不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都将使得前期的离婚登记归于作废。因协议离婚的失败,将会将更多离婚当事人引向诉讼离婚。

根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5月25日工作报告,201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民法典》生效之后,预计2021年全国法院将会迎来诉讼离婚的新高潮。

2、结婚率还将继续止步不前,同居不婚人群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虽然目前结婚仍是两性关系存在的主流,但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不乏大量同居人群的存在。农村地区大量存在仅举办婚礼,便以“夫妻”相称的青年男女,城市中则更多见多年同居不领证的婚恋典型。

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显示:截止2020年6月8日,2019年陕西省同居纠纷的裁判文书共1171份,而这一数字在2016年为736份、2017年为1001份、2018年为891份。基本上同居案件数量也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攀升。

《民法典》生效后,离婚难度将可能进一步加大,这一情形将可能导致适婚人群在结婚时顾虑更多。参考其他国家的婚恋现状,未来同居人群可能会进一步增加,因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也将可能越来越多。

目前数据显示:自2012至2020年,公布在网上有信息的同居纠纷判决书共4716份,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纠纷达3356份,占到了总数的71%。

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虽然与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很多实际的障碍,比如出生证明办理问题、落户手续办理等。为了解决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也在2016年3月25日,发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对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作出了规定。

关于同居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等司法解释中有相应说明。《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民法通则》等一系列法律将会废止,未来同居纠纷的处理也将可能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3、无过错方可要求多分财产,但过错证明难度依然较大。

《民法典》生效后,不少人奔走相告,称以后婚外情一方会被判决少分财产。实际上法律的适用和执行,有严格的标准。目前《民法典》中只有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谈到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权,该条对过错的认定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

重婚的认定难度,就业内同行的共同经验而言,非常之难;与他人同居,举证难度和认定标准都极高;本文已经对家暴这一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情节认定之难,进行了非常明确地举证;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难度就不言而喻了,大概在构成遗弃罪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认定,而至于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释明的情况下,更是不好确认。

4、离婚时间被拉长,如何防止离婚期间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将会是另一个难题。

离婚过程中,一方转移、隐匿财产非常多见,尤其是掌握家庭经济地位的一方更容易出现这种情况。《民法典》生效以后,诉讼离婚从程序上讲,有可能将迎来第二次诉讼离婚比现行起诉时间再晚半年的局面,从第一次起诉至第二次起诉这长达一年半甚至更久的时间,如何防止另一方恶意转移、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

现行离婚诉讼中,常常第一次起诉时,即使判决不离婚,部分法院仍可能会帮助当事人一方先查明夫妻共有财产,但随着离婚诉讼案件数量的不断增长,基层法院工作压力的持续增加,这一方式也可能会面临挑战。

广东地区部分法院已经开始实行离婚诉讼时的双方财产报告制度,以查明夫妻共有财产,而陕西省内,法院仅在立案时有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财产清单,如果庭审中发现此次为首次起诉离婚,部分法官在听到被告方不愿意离婚时,就不再就双方共有的财产问题再行调查,这一结果将可能导致再起诉离婚时,一方关于财产问题的举证困难。不仅原有夫妻共有财产存在实际的举证困难,几次诉讼间隔期间的财产查明仍会面临更大难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的查明未来将可能成为诉讼离婚中的争议最大的问题。

作者|张莹|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人法律事务部主任

数据整理|王尚香|见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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