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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起诉离婚,离婚协议书咨询费

律师代理起诉离婚,原告谢春迎(女方)与被告洪顺元(男方)于1988年相识,1989年开端同居日子。1990年2月,谢春迎发现自己怀孕。同年3月8日两边在饭馆举行了成婚典礼,但未处理手续。1990年12月28日谢生育一对龙凤胎。起先,两边为生得龙凤

原告谢春迎(女方)与被告洪顺元(男方)于1988年相识,1989年开端同居日子。1990年2月,谢春迎发现自己怀孕。同年3月8日两边在饭馆举行了成婚典礼,但未处理手续。1990年12月28日谢生育一对龙凤胎。起先,两边为生得龙凤胎而快乐,一家四口可谓是幸福美满。但随着孩子年纪的增加,两边经济上非常严重。为此,原、被告在作业之余还要打零工保持家庭的开销。2000年冬季,因两个孩子都得了肺炎需住院医治,两边向亲友好友借债3万元。沉重的担负使得洪顺元非常疲乏,两边常因家务小事争持。一朝一夕深深地伤害了夫妻爱情,导致两边爱情冷漠,互不关怀。且两边已无意修好。2001年3月开端分家,原告谢春迎不肯再将就了,于2001年6月7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洪顺元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育,男孩由被告抚育。庭审中被告答辩称:离婚我赞同,孩子一人养一个,债款我还有1.1万。对债款,原、被告均未向法院供给依据。【审理成果】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相识,1989年开端在一起一起日子,1990年3月举行了成婚典礼,未处理成婚登记手续。1990年12月生育一子、一女,现年2岁。两边由于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并从2001年3月开端分家至今。另查明,原、被告有一起产业价值2万元,为孩子住院而借债3万元。被告建议,为协助外甥女出国学习曾向朋友借钱1.1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原、被告两边虽未处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时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曾经,且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应确定为现实婚姻。现原、被告均赞同离婚,并已达到一致意见,应予以支撑。关于一起债款3万元,原、被告均认可,法院予以确定。被告建议因协助外甥女上学借债1.1万元因未用于家庭日子而不归于一起债款,本院不予承认。依据《》第32条、第37条、第39条、第41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第1款之规则,判定如下:(1)准予原告谢春迎与被告洪顺元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育,婚生男孩由被告洪顺元抚育。(3)原、被告一起产业2万元、债款3万元,产业与债款冲抵后,还有债款1万元,原、被告各承当债款5000元。(4)其他已达到的产业协议法院不予干涉。【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两边离婚时对一起债款怎么分管。离婚时,关于债款两边应当一起归还。一起产业缺乏清偿的,或产业归各自一切的,由两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那么,有哪些债款是两边应该一起归还的?对债款清偿问题两边洽谈不成的,法院又怎么区分?(1)两边承当连带职责的债款。1)两边应承当的债款。离婚时两边当事人应一起归还的债款,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的规则有两项:一是存续期间夫妻对外所欠债款,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亦应当由两边一起归还。除非离婚当事人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夫妻关于婚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此刻才能够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二是,虽为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款,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日子的。2)对上述债款两边负连带职责。对上述债款夫妻负连带职责,不因离婚、一方逝世而革除,也不因当事人的约好、法院就比例的判定而改动。当事人的约好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能,一方对悉数债款清偿后或许清偿超越两边约好比例的,能够按照约好向对方追偿;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定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可依据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夫或妻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也要对婚姻联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婚姻法》中对离婚时债款的规则,初衷是保护商场买卖的安全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产业的有用流通。由于婚后婚姻日子一起体的树立,.婚姻联系以外的第三人很难知晓两边就债款问题的约好、产业使用状况。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款,债权人也能够向婚姻联系两边当事人建议权力,即夫妻之间负连带职责。至于在婚姻一起体内部怎么分配清偿债款职责,已清偿债款的一方怎么向另一方追偿,不能影响两边对外清偿债款的职责。然后能够有用地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一般民事买卖的安靖,减轻买卖成本。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的,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有婚后产业各自一切的约好,才能够不承当连带清偿职责。(2)两边债款比例的区分。对上述债款,夫妻对外须承当连带职责。其内部职责的区分依据是:一起债款两边归还、个人债款个人归还。1)一起债款的意义。一起债款是指在保持夫妻一起日子、经营活动,或为实行抚育、等所负的债款。一起债款包含:为夫妻、家庭一起日常日子需求所负债款;为一起出产所负债款;为抚育子女所负债款;夫妻一方或许两边为实行法定责任所负债款,如赡养父母等;为一方或许两边医治疾病所负债款。为一起经营活动所负债款,包含两边一起参加的经营活动、以一起产业出资而以一方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两边赞同以一方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且收入用于一起日子,以及虽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收入确用于一起日子等景象下所负债款。一起债款既能够存在于婚后,也能够存在于婚前,只要为一起日子所负便是一起债款。如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款,可是所负债款用于婚后家庭一起日子的也为一起债款。2)个人债款。与一起债款相对应,个人债款即非为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是与一起日子无关的债款。个人债款应由一方以个人产业清偿。个人债款有: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且能够证明与债权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夫妻之间有关于债款的约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将下列债款确定为夫妻的个人债款:榜首,夫妻两边约好由个人担负的债款,但以躲避债款为意图的在外;第二,一方未经对方赞同,私行赞助与其没有的亲友所负的债款;第三,一方未经对方赞同,单独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一起日子所负的债款;第四,其他个人债款,如婚前所负与夫妻日子无关的债款、为个人吃苦而负的债款等。结合本案的状况看,当事人两边因子女医疗而举借的债款理应归于一起债款,而被告对与其没有抚育联系的外甥而借的债款,因没有依据而不予确定(若有依据证明,该部分债款也只能确定为被告的个人债款)。在离婚产业切割时,首要应当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在两边还有存款的状况下,一起存款应当先用于赔偿债款,人民法院在判定时留意到此问题,判定两边当事人用产业充抵债款后尚有1万元的债款,这部分债款为一起债款,因而,两边各承当5000元,当然债权人能够随时向两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进行追偿。上述关于债款切割的判定仅在夫妻间发生效能,两边不能由于离婚判定中对债款的切割而对立债权人。夫妻一起清偿债款后,一方可依据上述对个人债款的区分向另一方建议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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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匠人律师事务所告诉你离婚的五步骤

离婚攻略:离婚五步走!

婚姻对于有一部分人来说注定是不成功的,而离婚也许就是最好解脱。可是,离婚并不是想象的那样简单,或多或少都要有些纠纷,本文由郭川生律师总结,全面且详细阐述了离婚的那些事儿,希望能给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帮助。

第一步、离前沟通

不要轻易做离婚决定,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在做出要离婚决定前,先要好好地和对方沟通一次。经过沟通后,不管最终决定离还是不离,对自己对家人都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也可能避免多走弯路。

不要认为无法与对方沟通,或者认为沟通根本没用,你不尝试怎么知道能不能沟通、有没有用呢?只要你能心平气和地和对方坐在一起,双方不要吵不要闹,我们想沟通还是没有问题的。

沟通的目的是要交换双方的想法,找到你们婚姻问题的症结,而不是指责对方,列举对方的种种不是。你要相信,婚姻出现问题决不会是单方的错误,肯定是双方都出现了问题,不过是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同而已。想想你们当年为了能走到一起,彼此付出了那么多,为什么不能在结束这一切之前再坦诚地沟通一次呢?

所以,在你做出决定之前,还是要和对方好好再沟通一次,不要轻言放弃。

第二步、离前考虑

离婚前必须考虑的五个问题

离婚容易也简单,但离婚毕竟是拆散了一个幸福的家庭,对孩子、对个人伤害极大,离婚后双方很难在短时间内再组建起和谐幸福的家庭,而且很多男女在离婚之后都有反悔的表现,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人生不能重来,因离婚造成的伤害已成现实。所以,面对离婚,无论男女,都应该慎重,在决定离婚前必须想清楚,是否到了非离婚不可的程度,对此有离婚想法的朋友必须慎重考虑以下五个问题。

第一,必须考虑清楚让你离婚的原因。

第二,必须考虑离婚成本,我背负得起吗?

第三,必须考虑离婚可能会殃及哪些无辜?

第四,必须考虑清楚未来的婚姻是否一定更幸福。

第五,对方的缺点真的是不可饶恕吗?换个看法又会怎样?

第三步、离婚准备

如果经历了上述两个步骤,你已经决定放弃这段婚姻,现在该是为离婚作最后的准备了。

一、孩子的抚养

孩子的抚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感情问题。很多人在离婚时,可能会认为自己对孩子的付出比较多,无论如何也要把孩子留在身边。从情感上来说,我很能理解这个想法,这也是任何一个人尤其是母亲的正常想法。但是,我想说的是:抚养孩子不仅仅是把他养大,更为重要的是培养,你是否已经做好了这方面的规划与准备?当然,这个问题在听取孩子想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做出理性的思考与判断:孩子到底和谁在一起更有利于他的成长?当你决定孩子由对方抚养时,请确保自己与孩子之间的联络与交流。

二、好好理一理你们的共同财产

也许你掌握着家里的财政大权,但你却并不一定了解你们的共同财产到底有多少。现在,我们来清理一下:

1、房产。

2、股票、基金与债券。你们是否有股票和债券,不论是在谁的名下。

3、股份

4、住房公积金。

5、商业保险。

6、汽车。

7、现金与存款。

8、债权。

9、债务。

10、未分配的继承遗产。

11、另一方婚前财产。

12、养老金。

13、其他财产。

三、收集证据

1、产权证

2、其他证书

3、对方过错证明

第四步、协议离婚

在你做完了第三步之后,现在找个时间你们可以坐下来谈一谈协议离婚的事了。双方都对离婚没有意义并同意协议离婚的,双方可先就离婚的具体问题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后,最好先签署一个离婚协议书。为了减少隐患,防止出现差错,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代为起草《离婚协议书》为宜,否则日后易引起纠纷。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般来讲,协议离婚是最省时、最经济的离婚方式。但协议离婚须有以下五个前提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

(二)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三)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四)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五)夫妻双方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以上几点,如果有任何一点不符合,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出示证件→当事人填写《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发给《离婚证》

三、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四、离婚协议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1、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清楚。

2,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第五步、诉讼离婚

第四步协议离婚没搞定那就只能诉讼离婚了。

二、诉讼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诉讼的目的在于解除婚姻关系,而能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判决离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离婚事由是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据以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查,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法院判决离婚或不离婚的原则。并且在该条第3款列举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从而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的判决离婚标准。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三、诉讼离婚的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四、在诉讼离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3、诉讼中的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这些证据包括:

(1)能够证明自己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

(2)如果对方有过错的话,能证明对方过错的证据;

(3)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证据;

(4)如果要争取小孩的抚养权时,则需证明自己有抚养能力的证据;

4、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一审判决不予离婚的,一般不建议上诉,可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五、如何写好离婚起诉状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①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③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请代理离婚律师,离婚纠纷多次起诉

请代理离婚律师,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

2007年8月,张三(男)与李四(女)两边因爱情不好达到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两边对产业作了切割,其间一条清晰约好婚前归于男方的一处房产归女方一切。该协议经两边签字后经婚姻挂号机关承认效能,并发放了离婚证。离婚后男方翻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男方的理由为,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则实质为男方对女方产业的赠与,而依据合同法榜首百八十六条规则,赠与人在赠与产业的权力搬运之前能够吊销赠与,现产业权力没有搬运,男方能够吊销赠与。这种在离婚协议中约好男方的婚前个人产业属女方一切的条款,是否为赠与?可否适用《合同法》?又可否吊销?有学者以为,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不是赠与行为,能够将其看作是男方对女方的一种协助、一种经济补偿。[1]这种观念似有道理,但没有对这种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别。笔者建议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常见的几种景象是:1、离婚后,如女方育婴子女,依据《》第37条,男方应担负必要的育婴费。如男方乐意以自己的婚前个人产业赔偿育婴费,女方也附和的,这种行为就不是赠与。2、如男方具有与别人同居或施行等行为,依据《婚姻法》第46条,无过错的女方有权恳求损害赔偿。如两边洽谈离婚,男方为了承当此种损害赔偿职责而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也不是赠与。3、离婚时,如女方日子困难,依据《婚姻法》第42条,男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产业中给予恰当协助。男方为了协助女方,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用于协助女方的,是实行法定责任,不该当归于赠与。4、男方单纯为了表达谢意或许出于其他的合理动机,而不是为了实行法定责任、清偿从前债款,将婚前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这种行为便是赠与。由于赠与的实质是无对价。其次,男方处理个人产业给女方的行为是否能够适用《合同法》呢?有学者对此表明否定。由于合同法第二条规则:本法所称合同是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责任联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离婚协议归于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2]实际上,《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则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联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令的规则,并非否定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的确是一种身份联系,一般不能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在婚姻联系领域内也有一些触及产业分配的合同,这些合同或许约好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实质不同。现在大都学者也以为,《合同法》第2条第2款扫除的身份合同仅指没有产业内容的身份合同,夫妻关于产业问题的约好以产业联系为内容,归于合同法的调整规模,不过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等有关法令,这些法令没有规则时才可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3]因而,假如男方将个人产业处理给女方的行为确属赠与,能够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则。第三,如离婚协议中处理个人产业的条款确是赠与,能否吊销?在司法实务中,有法官以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免除两边婚姻联系的意图而设,其所触及的、子女育婴条款等均系出于免除两边身份联系的动机,因而,上诉人根据离婚事由将自己婚前的个人产业处分给被上诉人的行为,可确定是一种意图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联系当事人之间的、有意图的赠与,并不违背法令的规则,具有必定的品德责任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好,在两边婚姻联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免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均已实行的情况下,应视上诉人赠与产业的意图现已完成,故其赠与依法不能随意吊销。[4]笔者以为,这种行为即使是赠与,也并非必定是意图赠与。意图赠与,系指赠与人为特定意图而为之赠与。如意图无法完成,则赠与之物能够要求返还。在离婚协议中,男方赠与给女方个人产业,能够出于免除婚姻联系的意图,也能够不具备任何意图。此种赠与行为是否具有品德性,不能混为一谈。虽然离婚协议与身份联系有关,可是不能因而就确定一切离婚协议中的赠与都具有品德性,是不行吊销的。由于,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依然存在单纯的赠与行为,不因两边的身份而有不同。此外,有学者还以为,作为赠与人的男方吊销赠与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9条的约束。该条规则,两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对产业切割问题反悔的,恳求改变或许吊销产业切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只需没有发现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的,不该答应当事人改变或许吊销。因而,法院审理,仅仅审理有无诈骗、钳制等等特定景象,而并不是要从头进行切割。[5]笔者对此不敢附和。该条规则中的产业切割,是对离婚两边的切割,而不包括个人的产业。因而,男方将自己的个人产业赠与给女方又反悔的,并不适用第9条的规则。[1]王晋:《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能否吊销》

http://

rmfyb.chinacourt.org/pu

blic/detail.php?id=121873

,拜访时刻2008年8月26日。[2]同前引1[3]王利明:《合同法研讨(榜首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58页。[4]范瑜净:《意图赠与行为在赠与意图完成后不得随意吊销夏晓芹诉沈自立离婚挂号后产业实行胶葛一案》,载

http://www.

civillaw.com.cn/article

/default.asp?id=32663

,拜访时刻2008年8月26日。[5]同前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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