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第一部调解

从本案来看离婚调解书与离婚调解笔录的关系

今天,本律师在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代理了一起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案件。由于涉案房产的特殊性,导致法官无法在离婚调解书中确定房产的归属,但在离婚调解笔录中却有记载。本

离婚律师

现就该问题给大家分析一下法律后果。

首先介绍一下案件情况:我的当事人郝先生(化名,原告)与丁女士(化名,被告)于前年登记结婚。婚后在男方父母的资助下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大兴区的房产,并登记在了原、被告双方的名下。双方共同起草了一份声明,内容是该房产的百分之七十份额属于郝先生父母。现因

夫妻感情不和

,郝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大兴区法院

起诉离婚

。该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在明确了基本法律事实后,法官于今天尝试进行离婚调解。对于上述房产,被告丁女士表示放弃自己应拥有的份额,同时综合双方各自名下所掌握的财产情况折抵后要求郝先生补偿其20万元。对于这个方案,郝先生也愿意接受。但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房产涉及离婚案件之外第三人的所有权利益,故而法官在本案中无法对房产进行分割。正常的途径是:待双方离婚后,双方及郝先生的父母就该房产先打一场分家析产纠纷,由法院出具判决书正式确认各方所拥有的份额后双方再另行分割各自应得的份额。但是如果采用这个方法,双方在本离婚案中将难以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对此,法官和本律师都想到了另外一种方法,即在离婚调解书中不涉及上述房产,仅写明郝先生需就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女方折价款20万元。同时在调解笔录中记明该20万元是女方放弃自己拥有的房产份额并全部归男方所得的折价款。这么做对于郝先生来讲好处是可以如愿与对方达成符合预期的离婚调解书。风险是如果女方反悔,在离婚后另行主张房产问题的话还要再经历一次分家析产的诉讼。但离婚调解笔录可以在未来的诉讼中作为证据,以证明女方放弃了房产份额并“换得”了补偿款20万元。所以未来即便女方反悔最终也是徒劳的,对我的当事人郝先生来讲可能只是多了一次诉讼,没有其它损失。而女方明智的话,也不会反悔。

协议离婚:先冷静30天诉讼离婚:分居一年起诉两次就可以离婚

张康兄律师婚姻家事法与财富传承(公众号)

重磅内容预警——

1、啥?离婚冷静期?先冷静30天再离婚?啥事儿也不干,净往民政局跑了,算了,交给律师,去法院起诉离婚吧,省心!

2、啥?现在不用分居两年,分居一年就可以离婚啊?大喜讯啊!

3、啥?对家庭贡献大,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补偿?家庭煮夫和主妇的福音啊!

4、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5、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一个条文就让万千律师叫苦不迭吗?

6、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生效日期要定在2021年1月1日吗?

它来了,它真的来了!

民法典即将问世,其中一个条文就让律师们叫苦不迭,为什么呢?且看——

律师们这些年掉的头发,全都错付了~~!!!

让我们捧起厚厚的民法典,从头来过……

你知道为什么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生效日期却定在2021年1月1日吗?因为——

很多当事人也问张律师,听说新婚姻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对我结婚、离婚有什么影响啊?

但实际上,很多律师和当事人都是过于杞人忧天了,民法典并不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是在原有法律基础上,适当删改、新增部分法律规定,让原有的法律规定更加完善、合理。

我们只需要了解和掌握民法典的修改内容,查缺补漏,就能很自如地掌握这部百姓生活的百科全书啦!

本文选取民法典中当事人最关心的夫妻财产、离婚、继承等内容变化,和大家分享!

婚姻家庭编

一、夫妻共同财产中,增加“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现代人的收入方式和途径较之以往更加多元化,“

其他劳务报酬

”和“

投资收益

”很好地弥补了原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的局限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和其他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

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中,将“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修改为“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由列举改为表述范围。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新增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直接纳入。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1.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签字、事后追认等);

2.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

3.债权人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活经营。

哪些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四、新增婚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防止一方久拖不离、趁机转移财产的现象,一言以蔽之:不离婚,即可分财产。

哪些情形可以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隐藏、转移、挥霍财产;2.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不支付医疗费。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一、新增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注意,离婚冷静期,只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个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对冲动型离婚有一定的“劝和”作用,但对于铁定离婚的当事人,根本就是一种负担。

而且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比如,大量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案件,直接涌入法院进行调解离婚,增大了法院压力。

根据张律师的办案经验,从法院收案到调解离婚,15天以内是完全有可能的。(仅针对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均无争议的案件而言)。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三十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新增一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两次起诉离婚+一年分居,降低了判决离婚的门槛,相对实现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只是相对分居满两年而言)。

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人起诉四五次都有可能无法离婚,当事人只有结婚自由,却没有离婚自由。

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一方可直接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才能再次起诉,两次诉讼均按简易程序处理的话,刚好是3个月*2+6个月=1年,也就是第二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删除离婚请求补偿时需“夫妻书面约定财产AA制度”的前提条件,意味着夫妻离婚成本增大,需要补偿另一方对家庭的贡献。

这个规定提示广大饮食男女:赶紧抢着做家务、带孩子、照顾老人吧!有助于形成热爱劳动、热爱家庭、和谐美好的社会新风尚。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离婚损害赔偿增加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至于哪些行为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并没有界定。个人认为,一方面,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给夫妻双方协议约定的空间,出轨等情形有望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分割财产,增加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六、删除转移财产的认定前提条件“离婚时”,过去,一方往往在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另一方无法证明对方转移财产时双方已经感情不和,法院就不会认定转移财产,这严重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财产权。民法典生效后,只要在婚内转移财产的,离婚时都有可能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继承编

一、新增打印遗嘱。

这是与时俱进的规定,以前的继承法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导致一些打印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被法院判决无效。

这个条文,是时代发展、科技发展的产物,遗嘱形式更加灵活,立遗嘱更加方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二、新增录像遗嘱。

拿起手机自拍就能立遗嘱了呢,别忘了找两个见证人哦。(up主:我来up一个录像遗嘱,请我的100万铁粉为我见证~!)

个人认为,录像遗嘱,不容易篡改,更能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而且现代通讯设备如此发达,立遗嘱更加高效。但录像遗嘱如何保存原始载体,需要实践检验。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三、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避免遗产无人继承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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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及其程序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

不予调解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婚姻关系的维持或者解除

不得以民事调解的方式结案,不得制作民事调解书。

二、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里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

前置程序

,是离婚诉讼的必经阶段,与前面说的调解结案是不同的。在此阶段,对于调解和好的案件

可以准许撤回起诉或者驳回起诉;而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使提出离婚的一方有过错,只要具备离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感情破裂

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9、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

具备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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