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没证据

上诉两次也没有判决离婚,究竟发生了什么法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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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被上诉人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张某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民事判决,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请求判决被上诉人退还上诉人给付彩礼116300元和钻戒一枚。

3、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6月23日按照风俗举办订婚,其间,分四次给付被上诉人彩礼128000元和一枚钻戒。同年8月1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的感情基础薄弱,登记后因受疫情影响未按习俗举办婚礼且确未共同生活。

在日常交往中为琐事发生争吵,为此还协商终止妊娠。极大地伤害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影响了双方的价值取向。其次,一审中,被上诉人对收取128000元彩礼及一枚钻戒并未否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应当支持上诉人提出的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被上诉人付某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退还彩礼116300元和钻戒一枚;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于2018年8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9年6月23日订婚,2019年8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在案佐证,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交往一年后选择结婚,俨然是对彼此的欣赏与认可,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不可避免,但双方应找出症结所在,相互理解、勤加沟通,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而不是草率离婚。

只要双方各自修正自身不足,互换立场考虑问题,以和为贵,相信能够和好如初。现被告不愿离婚,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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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双方当事人从相识、相恋一年到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虽因生活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并未危及婚姻基础。上诉人张某虽主张离婚,但被上诉人付某不同意。对于已经出现的问题,双方均应当增加理解和信任,彼此尊重,保持克制,互相为对方考虑。原判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双方应当共同努力,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本院希望双方的感情能够籍此和好如初。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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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维网律师,让法律维护您权益!?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离婚

在很多人的认知中,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真的一定会判决离婚吗?

这可不一定!尽管当事人已经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实际上仍存在判决不离婚的可能性,我们今天就来谈谈这个话题。

一.经典案例回顾

执笔写这篇文章之时,不禁让我想起前不久接待的客户小李(化名)的咨询,大致情况是小李与其丈夫感情破裂,但是小李的丈夫一直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确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因此,小李已经向法院提起了两次离婚诉讼,但是两次判决均为不准予离婚。

小李前两次的离婚诉讼均没有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而是在网上查询了相关的法律规定,认为只要起诉两次,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只是走个程序的问题,没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去代理。

一方面,小李没有诉讼经验,也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两次离婚诉讼中小李都没有提交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另一方面,小李的丈夫却在庭审上极力挽回这段感情,作出婚姻修复承诺。判决结果让小李觉得很不可思议,小李这才意识到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介入。

其实,在初步了解小李的情况后,我对于两次诉讼离婚,法院均判决不离婚的结果并不意外。只是在小李的认知中,

第二次诉讼只是走程序就能达到其离婚的目的。这种错误的思想,导致小李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后,仍未达到离婚的目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为何大家认为两次诉讼离婚就一定会判决离婚?但现实生活中,

往往会存在两次诉讼离婚还是会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形。

首先,我们先来看看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这一法律规定可以获取如下三个重要信息:

其一,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

在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的情形下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再次起诉的请求;

其二,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原告在6个月之后起诉的

,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其三,人民法院第二次受理离婚请求,并不代表一定会判决离婚,起诉权是我们每一个人的权利,但最后法院是否支持,则要

依据提交的证据和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判定

因此,根据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事案件时,本着调解的原则,对于首次提出离婚的案件且离婚诉请存在争议的,以判决不准离婚为主,而不能简单依照一方的起诉而草率判决离婚。

离婚诉讼当事人6个月后未和好,婚姻关系确无法维系再诉至人民法院的,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设置六个月的和解期

,主要考虑到给予双方更加宽裕的时间充分考虑离婚与否的问题。同时,也给不同意离婚的一方一个挽回夫妻感情的机会。

小李正是了解到了上述的规定,认定二次诉讼离婚肯定会判决离婚。但是,以上只是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并不代表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诉讼都是存在风险的,

在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前我们谁都无法保证诉讼的结果。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可以大大增加胜诉的概率。

三.相关注意事项

下面我们谈谈

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离婚的情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共列举了14条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

其中第7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注:该内容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相抵触,应属于无效)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因此,若离婚诉讼当事人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双方的情况并不满足上述“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的情形,在我国采取离婚限制主义的法律环境下,无其他明显感情破裂的证据,法官在认定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引用该条文判决不准予离婚诉请。

事实上,起诉的次数并不是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据只有一个: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在仅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且陈述的内容不一的情况下,法官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时,已经有了第一次起诉的基础,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之一,但仍需要结合案件的情况具体判断双方感情是否破裂。

若在6个月的和解期,仍然与对方共同生活,亲密接触,那么就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有和好的迹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在二次离婚诉讼中判决不离婚。

因此,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

提供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在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的6个月和解期期间,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收集好相关证据,同时注意避免与对方有不必要的相处。

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

第一,双方谈及

离婚事宜的微信

、短信聊天记录,录音等;

第二,双方长期处于

分居的状态的证据

第三,防止对方收集有关证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的证据,应尽量

避免与对方在公开场合在一起

,如一起外出旅游,参加聚会等。

3、现在很多人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是为了第二次的起诉做铺垫的,故认为第一次的起诉并不重要。为了节省等判决的时间,在法院判决出来前即向法院提出撤诉。

这种情况,当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时,人民法院可根据第一次起诉时撤诉的行为,可认为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不作为曾经感情破裂的证据,而将二次离婚诉讼视为第一次离婚诉讼进行审理、认定。

因此,

诉讼策略很重要,走错一步或者一个细节都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走向

,专业律师的价值往往就是在此时体现。

4、若一方存在特殊的情形,如患有精神疾病,而其法定代表人又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的,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法官出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的考虑而不准予双方离婚。

再如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均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情况下,法官也会斟酌子女的利益而不准予双方离婚,待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判决。诸如此类的特殊情形很多,文章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列举。

文章结语:

看完这篇文章的朋友或许会感叹,第二次起诉离婚竟然还有判决不离婚的可能?特别《民法典》出台后,协议离婚都需要经过30天的冷静期,当今社会想要离婚或已成为一大难题?

其实不然,专业的婚姻律师有多种诉讼技巧可以做到快速离婚,同时为你争取到最大的权益。因此,若有这方面的业务需求,

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代理,专业的事情还是交给专业的人做

,而不是像文章开头的主人公小李那样,在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后才去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图片来源于网络

我已经起诉两次都没判离婚,怎么办

二次起诉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答案是否

二次起诉就判定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案也是否

二次起诉一般可以判决离婚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说法

是习惯,是法官造法。

因为大多法官用这个规则觉得好用,觉得有用,于是大家都跟着用,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惯例,被普遍认可。

但实际上二次起诉并不必然判决离婚,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法条规定,二次起诉必须判决离婚。

二次起诉能够判决离婚的目的是,法官认为:一个人通过司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当事人离婚的冲动,没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成的婚,离婚的机会和方式很多,而司法不应成为离婚的助力器。

二次离婚才判决离婚,仅仅是法官想通过一定的时间来克制双方离婚的冲动而已,给双方一点时间来反思、考虑离婚这件事,希望在反思的这段时间里迫使双方进一步的磨合,增加和好的可能。

那么,真正能够被判决离婚的因素是哪些?有明文规定的是哪些?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里提供了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所以,法官在分析离婚案件时,法定的综合分析方法是从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

方面来判断。

什么是婚姻基础?比如说: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是经过长时间的慎重了解还是闪婚的。

如果你俩谈恋爱5-6年决定结的婚,那么就是具备良好的感情基础的。如果你俩相亲认识,十天闪婚,那么就是不具备感情基础的。

如果你俩结婚时,女方一无所有,男方80岁而且是亿万富翁,那么就是不具备感情基础的。

当然,这些只是“表面”上的判断方法,并不能从这些来看出,双方感情好不好。

于是,就要看婚后感情如何,即使你俩闪婚,但是你们感情好,相敬如宾,互相理解,那也OK。

那法官如何判断婚后感情好不好呢?从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上来进行判断。因为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夫妻感情。从动态的变化中,去做分析,既要考虑婚前的感情基础,又要考虑婚后相处情况。

然后就是,你俩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离婚的原因是直接导致离婚的诱因,比如说家暴、赌博、吸毒、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已经分居两年等来判断是不是真的无法挽回,是不是真的旁人都觉得一定要离婚的情形。

最后就是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说,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是前提,那么最后一关就是,你俩有了离婚的原因,OK,你俩都看对方不顺眼,看见就想打架、辱骂、呕吐,那有没有修复的可能性?能不能和好?你俩还能不能沟通?还是真的只是一时冲动?感情这种东西,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主观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有时候经过法官调解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实际,我处理过的案件,也有一些在大家的调解下和好的,双方还是回家继续生活。

那么具体的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几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这个不用我多说了吧,大家都知道,艾滋病、乙肝、严重的精神疾病,男方可能阳痿、早泄什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换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说上面是综合的判断标准,那么这14条就是具体的判断标准。

经过我那么一说,你应该就知道了,一个法官要判决你们离婚,

从法律上的规定来说,他应当以上述标准来判断,而不是起诉几次,如果你起诉一次就能够证明以上的标准,那么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你以为这就完了?那当然不是,我上面说的是法律规定,那么我现在来讲一讲实务操作。

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实务操作是实务操作。

以我的经验来看,第一次起诉离婚,几乎90%都不能得到支持,即使!!!!!!!!你证明了刚才法律上说的那几个标准。

你可能想不通,这是为什么。

理由就是,实际情况就是,法官太忙了,案子太多了,他们没有精力去分析什么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什么有没有和好的可能,甚至!!!!!!他们都懒得调解,直接开庭,走个过场,立马下判决。他们大多只想赶紧完事,下班吃饭,案子赶紧结,不要影响自己的绩效考核。

大多数法官都懒得看这些因素,法庭上也几乎不怎么问,那么他们咋办呢?

他们凭着一股子朴素的“婚恋观”,“哎呀,让他俩冷静一下,过几天就好了,即使不好那丢给下一个法官来判断”

于是,他们简单粗暴的“判断不予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下一个法官呢,就是第二次起诉的法官,如果他懒得去分析什么综合原因,具体原因,他就直接按照惯例来判决,“哎呀,别的法官也是第二判决离婚,懒得管了,那就判吧”,于是就判了。

那为什么第二次判决没能离婚成功?

原因就是:这场证明你们感情过不下去的戏,你没演好。

第一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第二次起诉法官一定要判决离婚,从法律上来说,法官没做错,他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

第二呢,

可能是你在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都没有让法官觉得“你们俩感情破裂了”

也就是说

,第二次没判决离婚的原因就是:1、你没有足够的证明你们感情确实已经破裂;2、没什么原因,法官就是不想判决你离婚,他们觉得你们感情没破裂,这个觉得很有可能依据法律标准,很有可能依据他自己的婚恋观,很有可能依据他个人的喜好。

实务中,我检索了50个以上的案例,也有以下原因不判决离婚:

这些也是多次离婚仍难以得到支持的原因。

比如:(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2459号,这俩人认识7年才结的婚,是有很稳定的感情基础的,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于是到第三次才被法院支持离婚。

(2012)宝民一(民)重字第4号,这俩人结婚到离婚在一起26年,这案子前前后后四次诉讼才最终离婚成功。

(2015)叶民初字第749号,这两人结婚30年,有3个孩子,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所以硬是第四次才离婚成功!

年底最惨的是这个:(2014)宝民初字第722号,离婚五次才成功!!!!两人结婚12年,有一对双胞胎,男方还有家庭暴力,但是!就是第五次离婚才成功,原因就是女方太心软,每次都经过调解以后和男方

当庭和好

,所以导致案件反反复复难以离婚成功。

以上这些案件都是,要么在一起的时间太长,要么就是感情基础好,要么就是当庭和好,大多都是没有把离婚这场戏

“演好”

最后的最后,我个人的一点小建议:如果你真的很想离婚,也想不拖累那么久,最好请专业人士帮助。如果经济困难无法请专业人士,

那么请你务必坚定自己离婚的信心,要让法官觉得,你真的必须一定要离婚,而且永远不会回头,一点儿商量余地都没有的那种,否则!真的稍微有细节处理不好,那你就得反反复复,深陷其中!

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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