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还可以起诉财产分割吗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案情】

李某(男)和王某(女)与2015年12月1日结婚,2017年5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儿。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18年4月7日,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后购买的房子归李某所有,李某补偿王某10万元。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2018年7月11日,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判令婚后购买的房子归其所有。诉讼中,王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房子归李某所有。

【分歧】

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一经签字即可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也理应对双方生效,可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第二种观点认为,

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离婚协议书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只有当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

离婚协议书的根本目的在于解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同时对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享有和分担等作出约定。如果离婚未成,则属协议目的没有实现,其他约定则无从谈起。

从本质上来说,离婚协议书可视为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为在法律意义上成功离婚,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如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则视为条件未成就,离婚协议书也因此未能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法院也不能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割,而应该依据法定的分割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综上,笔者认为,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诉讼中财产分割的依据。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让您的生活更有安全感。

关注我,每天更新一篇法律文章。

有法律问题可以评论区留言。

协议离婚后反悔,能否要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

协议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放弃的财产,还能追回吗?

哪些情形属于欺诈?

因欺诈而签订离婚协议,如何撤销?

本文给你答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约定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房屋的分配。后原告发现被告婚内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孕。原告遂以被告欺诈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内容。经法庭查明,被告在2015年11月初怀孕,11月底与原告协议离婚,存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裁判要旨】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和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男女关系并怀孕,存在严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双方离婚时,被告隐瞒该重要事实,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放弃了自身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构成欺诈。

原告发现该欺诈行为后,在签订离婚协议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部分反悔,请求撤销,法院予以支持。

【案号:(2016)川0104民初字第5517号】

【律师说法】

许多夫妻在离婚时,过于草率,未深思熟虑,导致财产分配不均。有的人为了早日摆脱婚姻的桎梏,脱离苦海,不惜净身出户,放弃财产。一旦从围城里解脱,慢慢回味,他们就会悔不当初:真不该就这么便宜了对方,得想个法子把属于自己的财产要回来!

于是,当事人一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但法院受理案件简单,想要打赢官司却难。因为很多案子中,当事人并不能举证证明对方在离婚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这时候,法院只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本案中,

被告婚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怀孕,严重违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双方离婚时,原告对此毫不知情,被告隐瞒该重要事实,导致原告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放弃了自身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被告构成欺诈。原告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财产,获得法院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

一年期间是除斥期间,从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算,不能中断、延长。因此,对离婚协议反悔的一方,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可能承担败诉的结果。

【法律规定】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离婚后我还能起诉分割财产吗原配偶之间还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在进行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婚姻关系即告结束。

但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原配偶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离婚后原配偶双方仍然因为过去完成时的婚姻关系互相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双方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

婚姻关系的改变是人生路上的重大选择,因此我们也需要明确做出了选择之后要面临哪些改变和问题,因此本文将为大家介绍离婚后原配偶之间仍享有的民事权利有哪些。

一、离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由于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这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诉讼中的时效,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如果是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如果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一审时没有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而是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针对该损害赔偿另行起诉。”

二、对财产分割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之前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审理后,未发现协议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同时针对离婚中可能出现的转移财产的情况,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上述是针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保护性”条款,主要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性利益,防止在离婚财产分割当中蒙受损失。

三、与子女相关的权利义务

虽然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结束,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也不因抚养权的归属失去与另一方的亲子关系,只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条件和方式发生了变化。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结束后,不管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都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离婚后父或母试图单方面决定改变子女姓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这样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一方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决定。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婚姻关系缔结是人生意义上的重大选择,也是法律层面上的重大选择,婚姻关系结束后,双方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存在法律保障其实现。如果您有这方面的疑惑或者遇到了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团队的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阅读更多

推荐阅读

  •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
  • 离婚诉讼费用
  • 郑**诉倪**离婚纠纷案
  • 深圳夫妻分居两年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分居两年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 夫妻分居之后的财产分割该如何进行公证,夫妻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期间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法律规定,夫妻分居财产分割规定
  • 分居两年自动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 分居两年夫妻主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啊,分居2年自动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 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离婚未分割的财产属于自动放弃吗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