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遵守离婚协议怎样提起诉讼

离婚后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法律知识要点:

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方式办理离婚手续,以这种方式办理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是必备的法律文件,双方必须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但是,有的当事人在办完离婚手续后,却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内容,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从上述的规定来看,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直接凭离婚协议书要求强制执行。这是因为,离婚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协议,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不过却有法律上约束力。离婚协议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应该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如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变更等事由的,法院会确认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依据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判决,这样,判决生效后就有强制执行力。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规定仅适用涉及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如果涉及子女抚养、探望权等内容的,对方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怎么办?这种情况下,该离婚协议仍是有效的民事协议,可以根据婚姻法、民法总则等规定主张权利。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案情简介

原告董某甲、诉称:原告董某甲跟被告于2012年12月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14年12月2日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在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约定:“……二辆按揭汽车,分别为越野车(此车的车主名字登记在女方名下),离婚后此辆车都归男方所有,所欠的按揭款由男方承担支付,如上述两辆车发生的任何债权、债务都与女方无关,如男方需要过户,女方可以提供需要女方提供的身份材料,过户费由男方承担……”。目前,该辆汽车仍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实际上该辆汽车却被被告抵债给他人占有使用,被告又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该辆车的银行按揭款。现原告董某甲跟被告已离婚10个月,我们多次催促被告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上述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并支付车辆的银行按揭款,均遭到被告的无理拒绝。据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登记在原告董某乙名下的越野轿车过户到被告名下,车的按揭款、过户费及因该两辆车发生的一切债务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答辩称:被告程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某甲与被告程某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越野车的分割进行了约定,并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离婚证,该离婚协议系对原告董某甲、被告程某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董某甲、被告程某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办理越野车的产权过户手续,由被告偿还该两辆车的按揭款、支付该两辆车的过户费及其他因该两辆车发生的债务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程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越野车过户至被告程某名下,办理车辆过户所涉及的费用、所欠的该辆车的按揭款及其他因该两辆车所产生的债务由被告程某负担。

律师点评

该案中,越野车系原、被告双方婚内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协议车辆分割给被告,因购车时该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因此需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被告虽然实际占有车辆,却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该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因此可能产生交通违章、罚款等,给原告带来很多不便。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对方不遵守离婚协议上的约定怎么处理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协商离婚时签订的协议。一般来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这个协议书双方都必须遵守。如果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对方不服从该怎么办?接下来,让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要看是否收到了离婚证明书。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协议书在收到离婚证明书后生效。如果双方只签订协议书上签字,没有向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明书,协议书还没有生效,一方后悔,另一方不能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协议书的约定,只能再次协商,或者向法院诉讼解决。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相关内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的内容。这种主张基本上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8条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9条男女双方协商离婚后一年内后悔财产分割问题,要求变更或取消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在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没有发现欺诈、胁迫等,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在处理过程中存档离婚协议书。一般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离婚协议书长期有效。拿到离婚证明书后,如果双方不变更该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一直有效。

(1)离婚协议的性质。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人身和财产的双重性。离婚意味着行使子女监护权和支付抚养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畴,而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这两种关系在法律上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离婚协议的有效性法。

由于离婚协议既有人身属性又有财产属性,因此在适用法律上,小编认为应优先考虑《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可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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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

女方张某和男方孙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孙某一直不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给付张某应得的部分。为此张某咨询律师,像这种签订离婚协议,且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该怎么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果确实属于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申请应当受理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之日即解除。但离婚协议中双方往往还有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部分尚未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离婚后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仍然不履行,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韦某诉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

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支付房屋按揭款665165.2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其与何某在来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来安县××花园××单元××房归何某所有;位于南京市XX小区XX单元XX房归韦某所有,该房剩余按揭款(689696.60元)由何某2年内全部还清。离婚后,何某仅支付24531.31元(本金13708.31元+利息10823元),剩余房屋按揭款665165.29元(本金456291.69元+利息208873.60元)明确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再付,已构成预期违约。

何某辩称,目前其没有能力还款,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2年内还清。2017年6月份后其确实没有给钱,但在4、5月份时给过韦某18000元钱(其中13000元是借款、5000元是替韦某偿还信用卡的钱),这18000元应当充抵按揭款。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韦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何某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在2年内还清房屋按揭款。对于何某未付的房屋按揭款665165.29元,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7月,在韦某要求何某偿还房屋按揭款时,何某明确予以拒绝;在庭审过程中,何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支付房屋按揭款,已构成预期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情形,韦某有权要求何某提前还款。何某辩称离婚后曾给过韦某18000元钱,其中13000元是借款、5000元是替韦某偿还信用卡,对此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何某认为18000元应当充抵按揭款,鉴于双方所负的均是金钱债务,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允准。双方债务抵销后,何某尚需支付韦某647165.29元(665165.29元-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韦某647165.29元;

二、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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