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二次不判

为什么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仍不判离

通常来说,对于

起诉离婚

案件如果第一次起诉被驳回,那么半年之后再次起诉法院判离的可能性很大。但有的当事人却在诉讼中应对不当,导致法院连续两次判决不准离婚。为了说明原因,本律师结合实际工作中处理过的两起离婚案件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马先生(化名,原告)与刘女士(化名,被告)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合从2009年4月开始分居至今。2010年12月,马先生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女士拒绝出庭且不同意离婚。因当时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未满两年,法院驳回了马先生的起诉。半年后的2011年9月,双方分居已经2年多的时候,马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刘女士仍然拒绝出庭且不同意离婚。由于离婚案件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官很难查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需要原告尽力举证证明双方的感情已经达到法定的破裂标准。但马先生却过于乐观,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二次起诉要求离婚,法院都会判离,所以仅在法庭上口述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没有任何

离婚证据

进行支持。对于马先生就案件关键事实的陈述,法官当然不会轻易相信。鉴于被告不出庭也不同意离婚,法官为了稳妥起见再次驳回了马先生的离婚请求。彻底丧失了信心的马先生于是找到本

离婚律师

寻求帮助。经过本律师的分析并指出连续两次败诉的原因后,马先生便委托本律师开始精心准备第三次离婚诉讼。由于诉前的充足准备,我们拿到了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已达两年以上的案件关键证据。于是,第三次离婚诉讼非常顺利,虽然被告刘女士仍然不出庭并拒绝离婚,马先生还是如愿以偿地拿到了离婚判决书。

案例二:周女士(化名,原告)于穆先生(化名,被告)于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穆先生因躁狂型精神分裂症住进了医院。此时周女士才发现自己受到了穆先生的欺骗。原来,穆先生已经有十年的精神病史,长期用药物在维持。于是,周女士委托一位很不专业的律师以穆先生隐瞒精神病史与之结婚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该理由并不准确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穆先生的精神病属于久治不愈,加之穆先生正在医院住院期间,故法院驳回了周女士的第一次离婚请求。半年后的周女士的律师依然执迷不悟,仍以相同的方式向法院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此次,虽然穆先生已经出院,但穆先生及其母亲(监护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于是毫不客气地再次驳回了周女士的离婚请求。对自己聘请的律师彻底失望后,周女士找到本律师作为代理人。结合案情,本律师认为可以适用于该案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之一是:“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于是,本律师从两方面着手准备证据。1、以录音的方式取得了穆先生婚前隐瞒其长期患有精神病的证据;2、前往医院调取穆先生婚后多次治疗精神病的病历资料。取得这些证据后,本律师代表周女士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就是前述的“一方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面对我方的起诉,穆先生妄图再次拖延离婚,不仅不同意离婚,还在开庭前再次住进了精神病医院。没想到其自作聪明的举动却被本律师抓住了把柄,本律师以此为证据进一步证明穆先生精神病严重,婚后反复发作并住院,属于婚后久治不愈。至此,我方的诉讼理由在牢固的证据链条支持下已经完全符合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标准。虽然被告还在住院,法官最终还是判决双方

从上面这两个本律师亲自处理的案例可以看出,虽然第二次起诉离婚绝大多数都可以被法院判离,但并不绝对。因此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一定要谨慎对待,否则就会像前面两个案例里的原告那样,经过好几年才离婚。

我已经起诉两次都没判离婚,怎么办

二次起诉是否必然判定离婚?

答案是否

二次起诉就判定离婚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案也是否

二次起诉一般可以判决离婚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明文规定,二次起诉判决离婚的说法

是习惯,是法官造法。

因为大多法官用这个规则觉得好用,觉得有用,于是大家都跟着用,久而久之形成了一个惯例,被普遍认可。

但实际上二次起诉并不必然判决离婚,因为没有任何一个法条规定,二次起诉必须判决离婚。

二次起诉能够判决离婚的目的是,法官认为:一个人通过司法行为在短时间内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克制了当事人离婚的冲动,没有结不成的缘,没有离不成的婚,离婚的机会和方式很多,而司法不应成为离婚的助力器。

二次离婚才判决离婚,仅仅是法官想通过一定的时间来克制双方离婚的冲动而已,给双方一点时间来反思、考虑离婚这件事,希望在反思的这段时间里迫使双方进一步的磨合,增加和好的可能。

那么,真正能够被判决离婚的因素是哪些?有明文规定的是哪些?

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里提供了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综合分析方法,又有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14种情形。

所以,法官在分析离婚案件时,法定的综合分析方法是从

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

方面来判断。

什么是婚姻基础?比如说:双方是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还是以金钱、地位、容貌为基础的结合。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是经过长时间的慎重了解还是闪婚的。

如果你俩谈恋爱5-6年决定结的婚,那么就是具备良好的感情基础的。如果你俩相亲认识,十天闪婚,那么就是不具备感情基础的。

如果你俩结婚时,女方一无所有,男方80岁而且是亿万富翁,那么就是不具备感情基础的。

当然,这些只是“表面”上的判断方法,并不能从这些来看出,双方感情好不好。

于是,就要看婚后感情如何,即使你俩闪婚,但是你们感情好,相敬如宾,互相理解,那也OK。

那法官如何判断婚后感情好不好呢?从当事人的道德品质、性格习惯、工作状况、经济合作、子女抚养、家务分担等上来进行判断。因为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夫妻感情。从动态的变化中,去做分析,既要考虑婚前的感情基础,又要考虑婚后相处情况。

然后就是,你俩离婚的原因是什么。离婚的原因是直接导致离婚的诱因,比如说家暴、赌博、吸毒、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已经分居两年等来判断是不是真的无法挽回,是不是真的旁人都觉得一定要离婚的情形。

最后就是有没有和好的可能,如果说,感情基础、婚后感情状况是前提,那么最后一关就是,你俩有了离婚的原因,OK,你俩都看对方不顺眼,看见就想打架、辱骂、呕吐,那有没有修复的可能性?能不能和好?你俩还能不能沟通?还是真的只是一时冲动?感情这种东西,会随着时间的变化,主观客观的情况发生变化,有时候经过法官调解和好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实际,我处理过的案件,也有一些在大家的调解下和好的,双方还是回家继续生活。

那么具体的视为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哪几种?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这个不用我多说了吧,大家都知道,艾滋病、乙肝、严重的精神疾病,男方可能阳痿、早泄什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换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如果说上面是综合的判断标准,那么这14条就是具体的判断标准。

经过我那么一说,你应该就知道了,一个法官要判决你们离婚,

从法律上的规定来说,他应当以上述标准来判断,而不是起诉几次,如果你起诉一次就能够证明以上的标准,那么也是可以判决离婚的。

你以为这就完了?那当然不是,我上面说的是法律规定,那么我现在来讲一讲实务操作。

法律规定是法律规定,实务操作是实务操作。

以我的经验来看,第一次起诉离婚,几乎90%都不能得到支持,即使!!!!!!!!你证明了刚才法律上说的那几个标准。

你可能想不通,这是为什么。

理由就是,实际情况就是,法官太忙了,案子太多了,他们没有精力去分析什么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什么有没有和好的可能,甚至!!!!!!他们都懒得调解,直接开庭,走个过场,立马下判决。他们大多只想赶紧完事,下班吃饭,案子赶紧结,不要影响自己的绩效考核。

大多数法官都懒得看这些因素,法庭上也几乎不怎么问,那么他们咋办呢?

他们凭着一股子朴素的“婚恋观”,“哎呀,让他俩冷静一下,过几天就好了,即使不好那丢给下一个法官来判断”

于是,他们简单粗暴的“判断不予支持离婚的诉讼请求”

下一个法官呢,就是第二次起诉的法官,如果他懒得去分析什么综合原因,具体原因,他就直接按照惯例来判决,“哎呀,别的法官也是第二判决离婚,懒得管了,那就判吧”,于是就判了。

那为什么第二次判决没能离婚成功?

原因就是:这场证明你们感情过不下去的戏,你没演好。

第一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第二次起诉法官一定要判决离婚,从法律上来说,法官没做错,他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

第二呢,

可能是你在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都没有让法官觉得“你们俩感情破裂了”

也就是说

,第二次没判决离婚的原因就是:1、你没有足够的证明你们感情确实已经破裂;2、没什么原因,法官就是不想判决你离婚,他们觉得你们感情没破裂,这个觉得很有可能依据法律标准,很有可能依据他自己的婚恋观,很有可能依据他个人的喜好。

实务中,我检索了50个以上的案例,也有以下原因不判决离婚:

这些也是多次离婚仍难以得到支持的原因。

比如:(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2459号,这俩人认识7年才结的婚,是有很稳定的感情基础的,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于是到第三次才被法院支持离婚。

(2012)宝民一(民)重字第4号,这俩人结婚到离婚在一起26年,这案子前前后后四次诉讼才最终离婚成功。

(2015)叶民初字第749号,这两人结婚30年,有3个孩子,只是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所以硬是第四次才离婚成功!

年底最惨的是这个:(2014)宝民初字第722号,离婚五次才成功!!!!两人结婚12年,有一对双胞胎,男方还有家庭暴力,但是!就是第五次离婚才成功,原因就是女方太心软,每次都经过调解以后和男方

当庭和好

,所以导致案件反反复复难以离婚成功。

以上这些案件都是,要么在一起的时间太长,要么就是感情基础好,要么就是当庭和好,大多都是没有把离婚这场戏

“演好”

最后的最后,我个人的一点小建议:如果你真的很想离婚,也想不拖累那么久,最好请专业人士帮助。如果经济困难无法请专业人士,

那么请你务必坚定自己离婚的信心,要让法官觉得,你真的必须一定要离婚,而且永远不会回头,一点儿商量余地都没有的那种,否则!真的稍微有细节处理不好,那你就得反反复复,深陷其中!

加油吧~

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不判离婚,还需要三次起诉吗

离婚案件,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离婚的,只能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

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即使一方仍然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夫妻双方未能和好并共同生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判决离婚。

但是法律规则从来没有这么简单过,法律没有规定第二次起诉离婚即应判决离婚。

两次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也不在少数,其背后的原因值得分析。

第一,如果双方

结婚时间较长

,比如超过20年甚至30年,法官可能会认为感情基础牢固,“双方应当本着互体互谅、互相尊重的原则,正确处理夫妻关系,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第二,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原告因为被告不同意离婚而

(明知法官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在法官的主持下

达成和解协议

,法官会认为原告的立场不坚定,故认定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

第三,“

并未一直分居

”也是判决不准离婚的重要原因。到了起诉离婚的程度,一般都会夫妻分居,但是也有例外,比如为了照顾孩子,或者一方经济困难,没有其它住房等原因。

第四,婚前恋爱时间较长,婚后育有子女,如果原告未能提供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也会判决不准离婚。

第五,

婚生子女尚年幼

,需在父母双方共同的关心和陪伴下健康成长,也是第二次不准判决不准离婚的理由。

总之,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不存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即应判决离婚的法律规定。

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一定会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不是多少次起诉离婚。

当然,没有离不掉的婚,只是时间的问题。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更多婚姻家事法律问题可关注,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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