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书要不要写赔偿

离婚必知最高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标准(2021最新精华版)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判案标准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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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6、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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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解答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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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起诉书怎么写

作者之前写过的一篇文章拷贝给你,供你参考:

一、离婚起诉书的格式要求

离婚起诉书的写法有着严格的法律格式要求。一般而言,离婚起诉书的格式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原告信息:写明离婚案件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单位和住所。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写明代理人的信息,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2、被告信息:写明离婚诉讼将要起诉的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职务、单位和住所。

3、诉讼请求:主要写明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及随附要求法院处理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离婚相关问题。

4、事实理由:主要写明夫妻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过程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支持。事实理由部分填写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叙述要完整;叙事要真实;叙事要明确。

5、证据及证据相关信息: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应列述的证据有:有关的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材料。说明书证、物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的来源和可靠程度。证人的证言内容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二、如何确定离婚起诉书上的诉讼请求?

法官审理离婚案件,首先是在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审理,不会逾越诉讼请求之外进行判决。虽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在离婚起诉书中明确诉讼请求,是诉讼的基本要求。鉴于此,原告起草离婚起诉书的关键在于:一、锁定诉讼请求;二、梳理可以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原告确定诉讼请求之后,必须找到在法律上能够支持这些诉讼请求成立的事实理由来。

对于有经验的离婚诉讼律师,其做法往往是和离婚起诉书格式中的书写习惯相反的。有经验的离婚律师一般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筛选有利的事实,然后根据这些事实搜集证据,从而确定诉讼请求。

一般而言,一个离婚诉讼的诉讼请求可能有以下几项: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双方所生之子(女)×××随原告(被告)×××共同生活,被告(原告)每月给付孩子抚育费人民币×××元;(孩子满18周岁以上此请求不写)。

3、双方财产依法分割(没有财产住房的,写无财产、住房纠纷)。

4、双方住房依法分割。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元。

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

三、如何书写“事实与理由”?

“事实与理由”是对诉讼请求的事实支撑。“事实与理由”的书写应当仅仅围绕诉讼请求。

有的当事人起草离婚起诉书,为了想把夫妻矛盾说清楚,让法官看明白,又是写曲折的夫妻感情经历,又是大肆渲染对方的不是,整个离婚起诉书就是一篇夫妻斗争史。可是这样写的离婚起诉书好吗?

其实,这种离婚起诉书在没有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中较为常见。其原因在于夫妻之所以闹到离婚这一步,双方矛盾积累罄竹难书。鉴于法院需要查明感情破裂才会判离,婚姻过错又对财产分割有益,所以原告会在起诉状上大书特书对方的不是。作者见过最长的离婚起诉书洋洋洒洒上万字,好似一篇婚姻家庭的调研报告。

但是,法官最不爱看这样宣泄感情的离婚起诉书。

其一,法官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去倾听他人的感情宣泄。这就像讲故事,几年、几十年的夫妻纠纷话匣子一打开就收不住,即便是在开庭审理法官也不会按照当事人这样的思路去审理案件,否则庭审就没有尽头。

其二,这样的离婚起诉书写了那么多的字,一般无据可查。因此,法官绝对不会在这样的诉状上浪费太多的时间。

作者代理离婚诉讼十余年,写过上千份离婚起诉书。作者认为写离婚起诉书,应当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简明扼要把重要事实书写清楚即可。切勿在离婚起诉书大量宣泄感情,否则言多必失。如果有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也写上了,将来反悔都难,正所谓“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这在证据规则上叫“自认”。

写离婚起诉书是为到法院立案用的,是给对方当事人看的,对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来说根本不重要。因为,在法院开庭时还可以随便补充事实,如果在离婚起诉书中都把事实说清楚了,那就给对方充足的准备时间,对自己岂非不利?

离婚起诉书是法院受理离婚纠纷的依据,同时也为对方提供的一个靶子,因为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申请后,被告最先接触的就是原告提交法院的离婚起诉书。被告会把原告的离婚起诉书作为一个靶子,进行诉讼准备。因此在这个靶子上不要给被告留下把柄,不要让被告从中看到我方的诉讼思路。鉴于此,杨欣律师认为离婚起诉书一定要做到“简洁”,能多简洁就多简洁,只要满足立案即可。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新婚姻法怎样起诉离婚最快有哪些流程

“怎么起诉离婚?”——是当前离婚男女最大的疑问。

事实证明,许多夫妻感情因为破裂导致生活过不下去,彼此心生怨言不休止,尽管有人调解依旧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于是他们就产生了离婚的念头。而离婚的方式有两种,那就是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

对于已经两看两生厌的夫妻来说,协议离婚是绝对不可能的,他们对彼此都存在诸多偏见,故而无论是财产分割还是孩子抚养权纠纷,他们始终无法心平气和的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只能对簿公堂,去法院起诉离婚。

也因为这样,许多夫妻开始对怎么起诉离婚产生了质疑,对此小编愿意为大家答疑解惑。

起诉离婚对比协议离婚来说,相对复杂一点,起诉离婚需要夫妻中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起诉离婚的一方要先写民事诉状,后到住所地所在的基层法院起诉,在立案庭办理连手续,接着立案的时候递交民事诉状2份,还有相关证据。

需要注意的是,

起诉离婚必备的证据材料有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法院审核完会很快归还原告的,这点不必担心。除此以外还

需准备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

,一般只要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还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事项可以在开庭时向法院提交。

有子女的夫妻起诉离婚得准备子女的出生证明和户口簿

之后法院会给离婚案件排期开庭,并将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后通知开庭时间。看到这里也许会有人疑问:“

离婚起诉后多久开庭审理?

”据小编了解,当事人起诉离婚后,

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必然在三个月内开庭;适用普通程序,在六个月内开庭均不违法。

只是如果法院顶着审理期限开庭,那么就只有当庭判决了,一般的法院都不会如此排期。

前段时间小编在整理咨询,发现有很多人会问

离婚开庭需要几次?

小编被问得一脸懵逼,

法院判决离婚并不是根据开庭次数确定的呀,通常情况下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会开庭一次

,是否会被判决准予离婚是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定的,并不是离婚开庭了一次不成功再开庭,直到判决离婚才停止。

如果被起诉的那一方同意离婚的话,法院可能会约夫妻两去调解,调解成功则发民事调解书,不成功会先做思想工作,实在无法调解的,到了开庭时间就会判决,最终发民事判决书。

离婚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经常出现法院不判离的情况,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同离婚的话,法院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即是说起诉离婚失败。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方还是坚决要离婚,那么需要再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也因为这样,对于不想离婚的人来说,这6个月成为了拖延离婚的时间,之前许多网友问小编,

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

小编想说,如果起诉离婚方是单枪匹马上法院,很可能会因为证据不充分等愿意,法院不准予离婚,那么这时候等第二次起诉离婚还有6个月时间,这180天便是你们挽回对方的最佳时间,也就是说,

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6个月。

但是,

如果对方起诉离婚找了律师的话,第一次起诉离婚就成功的概率会大些

,这样的话,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不能拖延多久。有律师协助开展离婚程序,离婚离得也会比较快。因为准备离婚材料还有收集证据等等相对当事人来说,律师比较有经验也足够专业,这样子下来,光是起诉前期准备就省去了很多时间,更别说打离婚官司是律师的主场,更不必花费多少时间,所以

想要快速离婚的朋友,找律师帮忙是起诉离婚最快的途径。

当然,找律师诉讼离婚是需要费用的,毕竟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也需要费用。离婚律师的具体费用标准不一,得看你找了什么级别的律师,律师也有专业和专业,有擅长离婚诉讼和不擅长的,这样都影响着律师费用的高低。如果想要专业又实惠,小编在这里倒是可以说个一二。

国晖婚姻律师擅于婚姻诉讼案件多年,在离婚、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纠纷这几块经验老道,大家不妨考虑。至于法院受理的费用,有其收费标准,不似离婚律师费用不一

,离婚案件按规定每件10-50元,如果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过1万的不另外收费,超过的,按超过部分增加1%作为诉讼费用,离婚案件结束后,法院会确定由谁来承担诉讼费。

好啦,以上就是一些关

于怎么起诉离婚?起诉离婚需要哪些必备材料和证据?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离婚起诉后法院需要多久才开庭审理?夫妻离婚诉讼开庭几次才能判决离婚?一方不同意离婚能拖多久?新婚姻法怎样起诉离婚最快?新婚姻法离婚请律师多少钱?

的详细解释,小编准备这么一大个干货,有离婚需求的朋友一定要好好保管,一定能用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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