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分割财产必须起诉离婚吗

离婚案可以只判离婚而不分割财产吗

这个实务问题很重要,我还是回答一下。

一、不要轻易被法官诱导选择先离婚,后分割财产。

有些法官不愿意调查取证,不愿意处理复杂离婚案件,或者想增加结案率等等,会劝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先处理离婚问题,再处理财产问题。这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原因如下:

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做到对对方财产进行全面调查(当然需要有必要的财产线索),绝大多数案件查个70%-80%以上的之前不知道的财产是问题不大的。在离婚案件中,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原则上是必须依职权调取的。

但如果先离婚了,之后在打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到时候调查取证的难度会更大,因为其法律依据是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以及离婚后发现的藏匿、转移的财产,对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会更高,首先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还算容易,因为这本身就是面上双方都知道的财产。其次,对于藏匿、转移的财产,主张分割的时候是需要向法院证明对方有转移的行为的,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不调查取证的话,是很难发现的,但离婚后财产分割,要看法官的态度,有些法官并不愿意做全面调查取证,而且没有合理的理由对方存在藏匿、转移,法院不调取个人认为问题也不大。

二、结合案件特点选择是否先解决离婚问题

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时候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不同当事人来说,需求是不同的。比如,有的人想尽早离婚的我随便举一些例子:

上述这些情况,在实务中都很常见,如果可以的话,当事人是愿意先离婚,再慢慢分割财产的,但大家细心的话会发现,上述理由中绝大多数都只是一方的需求,不是双方的需求,所以实务中不是一方想抓紧先离就可以的,需要另外一方同意。

或者法院依职权先判决离婚,但是根据处分原则,原则上法院不能擅自决定,但是因为婚姻案件的特殊性,目前是允许法院这样依职权处理的,但法官也都比较慎重,最常见的是一方想要求法院先判离再说,法官都不愿意擅自做主,只能与另外一方做工作。

补充一点,不适宜先离婚再慢慢解决财产分割问题的,代价可以参照上述例子中的向对方,基于他的角度看,有很多情况下,他是不希望马上离得,或者马上离对自己没什么好处,凭什么要答应。

最后说一点,实践中没有律师的当事人自行诉讼,一定要抵住法官的各种诱导,有的法官可能是为了更有效的解决问题,但是有一些法官真的只是想减少自己的麻烦,能推出去的案子就推出去,等你将来再起诉的时候,还不一定分给他,而且没准他又换了新岗位。

以上。

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配后悔,能起诉么

当事人为了离婚,可能出于那样或者这样原因在财产分配方面做出极大的妥协让步,等过了离婚那个劲头,冷静下来,恢复理智,开始后悔,那这种情况能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么?

咨询案例:

温先生因为婚内出轨第三者与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据温先生所述,自己当初签订这个离婚协议完全是怕李女士去找第三者麻烦,自己的妻子脾气性格自己是清楚的,温先生说出于保护那个女孩无奈同意离婚,并将婚内财产全部给了妻子李女士,双方于2020年12月份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的6月份,也就是近期,温先生找到我,因为他发现妻子李女士在婚内也有情人,在与自己离婚后立马和情人无缝在一起,于是他想重新分配婚内财产,问可以向法院起诉么?

随即将离婚协议发给我,

看过离婚协议后,作为过错方的温先生这是将婚内财产全部都给了前妻,自己等于净身出户,从专业的角度进行分析,除了为温先生感到惋惜,只能告知他,无法承办他委托的案件为其实现诉求。

离婚协议温先生和李女士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温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且没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综上,离婚协议一定要考虑清楚全面后再签字,不然即使后悔也没有其他救济途径。

不离婚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

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有悖公平原则。

现行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也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共有理论,即允许共同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请求分割共有物,同时还要保持共有关系。但是,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只能是一种例外,必须具有“重大理由”,否则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另外,在夫妻一方需要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比如一方父母患重病住院急需医疗费),而另一方不同意给付时,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为保障一方有能力履行其法定义务,应准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法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其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就该条文下的案例,笔者进行了查询,全国可查询到的案例为30个,陕西省有2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8月13日,截至今日实施时间已达8年之余,相对于其他案例,该类案件相对较少。

案例一

宝鸡市中院审理的王某某与王某某1、王某某2因婚内共同财产分割纠纷案,案号(2017)陕03民终730号。

渭滨区法院支持了原告王某某1的部分诉讼请求,王某某1上诉于宝鸡市中院,宝鸡市中院认为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并未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同时,上诉人在起诉状中认为王某某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本人的财产权益,但并未提供关于严重侵害的相关证据。故被上诉人的诉讼不符合该条解释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王某某1的起诉。

案例二

西安市中院审理的田某某与孙某、司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案号(2017)陕01民终11603号。

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家庭共有房产中的前房一层两间,后房一层三间共约145平方米归田某某所有,由田某某支配,价值约6万元;

2、孙某、司某某返还田某某建房所借外债6.5万元,孙某、司某某、退还田某某树苗赔偿款3万元;

3、要求分得房屋租赁费15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孙某、司某某承担。

长安区法院以田某某与孙某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田某某与孙某、司某某之间共有的基础并未丧失且无重大理由,故对于田某某在其与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分割家庭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田某某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西安中院判决: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5532号民事判决;

二、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田某某树苗赔偿款25200元;

三、驳回田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暂不讨论判决(裁定)结果的合法、合理性,从案件结果可看出,以上法院在审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时,对是否具备分割条件的举证要求甚高。

对此笔者理解如下: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法官不仅需权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也需考虑到债权人的利益。在人身关系不解除的前提下,法院在作出裁判时尽量不分割主要共同财产,对于少部分且容易分割的,法院审查具备分割条件后,判决分割,这样可避免损害债权人利益,也避免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成为一纸空文。

作者:沈晓庆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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