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起诉管辖

离婚纠纷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诉讼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管辖权是诉讼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那么离婚案件管辖的几种情形有哪些?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接下来宸轩律师给大家一一解答,希望有所帮助。

一、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离婚的诉讼;

2、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情形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情形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律关于离婚案件管辖法院的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对离婚案件中一些特别情形的法院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军婚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关于涉外案件的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16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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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在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必然会涉及到离婚协议书,我在之前的文章里已经讲过一份优质的离婚协议该有的模样,本文主要涉及到的是离婚协议中的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我将结合我近期办理的一个真实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展开本文。

一、离婚协议中为什么要约定管辖法院

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婚是离完了,但离婚协议中涉及到的义务是否能够及时履行完毕要打一个巨大的问号,最常见的就是经济补偿、抚养费的支付等。协议离婚就是一场拉锯战,离婚协议中的条条款款都是双方不断的交锋和拉锯所达成的,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离完婚的一定期间内开始履行相应义务。

但人是善变的,结婚后会变,离婚后也会,万一离完婚对方耍赖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相应义务呢?我的当事人(女方)就遇到了这个问题,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男方应当向女方支付120万元的房屋补偿款,但男方在支付了60万元后,一直拖延支付剩余60万元的补偿款,沟通根本没用,从去年一直拖到今年,支付期限一直遥遥无期。而离婚协议只是在民政局登记备案,并非法院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所以没办法直接拿着离婚协议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拿着离婚协议到法院起诉。

女方当时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是找我起草的,起草时我跟特地跟她讲了管辖法院的问题,她说男方户口虽然在武汉市某区,但实际经常居住地是在深圳。问题来了,如果男方在离婚后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那不是得到深圳去起诉了?在确定男方不会迁移户口后,我在协议中特地加了一个条款: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后来男方真的一直拖延支付房屋补偿款,女方委托我到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要我到对方经常居住地深圳去起诉,我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指给立案庭法官看,并和他沟通很久,最后顺利在约定的管辖法院立案。

重点来了,约定管辖法院的目的就是方便己方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可能有人会问如果对方迁户口了呢

那我就会约定“......向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约定户籍所在地除了因为确定对方不会迁户口之外,还考虑到其他的问题,在此不再详述。

二、离婚协议中是否可以约定管辖法院

这个问题是本文讨论的焦点问题,但并没有标准答案,目前众说纷纭。

我的观点是可以针对财产部分约定管辖法院,对于子女抚养权、探视权和抚养费支付等明显带有人身关系属性的非财产部分,约定管辖法院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为什么呢,请继续看......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离婚协议的性质和结构,离婚协议名为协议,但其本质属性并非我们通常而言的合同性质。根据《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一般离婚协议会涉及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子女抚养(包括探视权、抚养费等)、财产及债务处理这三个部分。其中离婚只涉及到人身关系,子女抚养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部分,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只涉及到财产关系。所以一份离婚协议的条款不仅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关系,两者杂糅到一起。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前面提到,离婚协议并非通常而言的合同,那就不能约定管辖法院吗,并不是,因为第三十四条还提到“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我认为,双方当事人因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的处理部分产生纠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即属于本条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适用约定管辖。

最重要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解释)中也确定,当事人因为解除婚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最高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定了是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的。而前文中所提到的当事人,需要面对的就是这个问题。

三、相关案例

裁定书“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第八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已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已生效,且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系因离婚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据此认定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诉讼离婚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自由意识也在提高,人人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越来深入人心,离婚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件,离婚在双方合意时是可以签订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但是离婚事件中很多情况下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甚至用人身伤害相威胁,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首要程序就是去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针对管辖问题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论和困惑,下面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如何确定最有利于自己的离婚管辖法院。

小王和小周于2015年登记结婚,小王是广州人,小周是美国国籍,两人在浙江登记结婚,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2年,小周已经返回美国生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小王在朋友的劝告下决定提出离婚,就在去那里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上犯了难,小王在律师朋友建议下现在经常居住地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审查小王的离婚诉求和提供的财产证明,最后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小周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实行缺席审判,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适用另外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总的原则是:原告随被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不确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小王离婚的案例存在被告不在国内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还可以适用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况,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了最便捷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会提升诉讼效率,也方便参加诉讼和收集证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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