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撤诉吗

起诉离婚后不要随意撤诉

关于原告

起诉离婚

后又撤诉的问题,本律师一直主张要慎重。原因是在离婚诉讼中撤诉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半年后的第二次起诉仍然无法判离。同时,本

离婚律师

发现:很多原告撤诉是被法官甚至书记员劝导的结果。今天,本律师就接待了一位遇到这类委托的当事人李女士(化名)。

李女士与男方因

夫妻感情不和

而于2013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由于被告不配合,造成起诉后法院无法将起诉书与开庭传票正式送达给被告。于是,法官借机动员李女士撤诉。而理由是:“反正双方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被告也不配合应诉,所以第一次起诉法院是不会盘判离的。与其现在白费力气地继续尝试向被告做送达,还不如早些撤诉。然后等半年后第二次起诉离婚就可以判离了。李女士轻信了法官的劝说,草率撤回了起诉。半年后,李女士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次,被告应诉倒也积极,但仍然不同意离婚。经过审理,法官竟然驳回了李女士的起诉。李女士接到判决书后大惑不解:法官不是讲了先撤诉,半年后再诉就可判离吗?为什么还是没有判离呢?

听了李女士的遭遇,本律师很同情,但也很无奈。因为第二次法官驳回其离婚请求是没有错误的,原因就在于李女士撤诉过于草率。其撤诉只是减轻了法官的工作压力——法官可以不经过审理而轻松完成了一个案件,而对于她自己则没有任何好处。因为第一次的诉讼没有正式送达给被告,被告完全可以说对第一次诉讼不知情,而认为双方的感情没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的半年考验期就显得毫无意义了,所以第二次诉讼法院仍然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到中途可以申请撤诉吗

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到中途可以申请撤诉吗?

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时常发生夫妻一方离着离着就不想离的情况,于是这时候就有人问小编“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撤诉吗?”

听起来有点儿戏,好像小孩子耍脾气,但是在离婚纠纷中确有这么一回事。法律层面上来说,到底能不能撤诉呢?答案是可以的,

起诉离婚后,原告若是反悔了可以申请撤诉,即是说,法院立案受理离婚案件后,在进行宣判前,原告都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离婚起诉的要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会根据一定情形予以撤诉,例如

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宣判权,诉讼即告终结,且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话,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会受理

所以说,如果起诉离婚离到一半,只要法院没宣判,还是可以撤诉。小编今日想给大家分享一起撤诉案例,但是呢,不是因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到中途申请撤诉,而是法院那边自行裁定撤诉,那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请听小编细细说来~

前段时间,一位结婚几年的罗女士找到国晖婚事律师,想通过起诉离婚与丈夫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据罗女士讲述,其与丈夫张某是在读书期间相识相爱,但是由于男方大其一级,因此两人恋爱相处的时间并不多,随之男方毕业离开了学校,罗女士继续在校读研。因此两人相处时间甚少,没有机会充分了解彼此,之后罗女士毕业到深圳工作,两人登记结婚。

罗女士认为婚前双方都对彼此的价值观、生活习惯、性格等方面了解缺乏,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两人经常因为生活矛盾发生争吵,且男方脾气暴躁,多次向罗女士实施家暴,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再和好的可能。

罗女士希望通过国晖婚事律师,在其协助下顺利与丈夫张某解除婚姻关系,国晖婚事律师了解过后很快展开了相关工作,协助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一双儿女由罗女士抚养,男方按照每月10000元标准抚养费支付至子女大学毕业为止,且依法分割双方婚内房产以及车辆、依法分割双方婚内因购置房产产生的共同债务、判决男方向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10万元、男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费用。

大家看到这里也许会觉得,事情不是进展的挺顺利的吗?怎么会有撤诉一说呢?小编想说,这是此时,发生突发状况。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罗女士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的通知,罗女士没有在交费规定时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至于当地法院做出裁定,按原告罗女士撤回起诉处理。于是,这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就这么夭折了!!!

法律早有规定,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缴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上述案件的罗女士不仅没有在应当预交的时候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在收到法院传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仍然没有交纳,也没有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法院只能裁定按撤诉处理。

就像小编前面提到的,起诉离婚中途要是反悔,只要法院没宣判,就可以申请撤诉。离着离着突然不想离了,人之常情,毕竟感情和家庭也不是一时之间可以全部抛弃的东西。但是因为没准时交费导致撤诉,如果是因女方不欲离婚故而不缴费,那说得过去,倘若是因为忘记或者其他原因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导致离婚纠纷案件被撤诉,待再次起诉离婚又要等足半年时间,光是想想都令人捶胸顿足,后悔不已啊!所以小编在这里劝诫大家,如果真想起诉离婚,切勿犯下这些错误,不然什么都准备好了,结果因为几十块钱不到的受理费半路夭折,实在是得不偿失啊!

有离婚纠纷,寻国晖婚事律师,烦恼法律问题,也可以找。但若是决意起诉离婚,那么一定要走好这些基础程序,不然是无法离婚的!!而且下次起诉离婚还要等多半年,想想都心累,大家要慎重对待,不可儿戏!!!

好啦,今天的内容就说到这里了,想知道更多关于婚姻纠纷的知识,请听下回分解。

离婚案件撤诉会有哪些后果

离婚案件是法定必须进行调解的案件,由于离婚案件中掺杂着太多的情感因素,经过法院调解,因一方放不下多年的感情或者对方真诚悔过而和好、原告撤销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

那么,撤诉后会有哪些后果呢?

一、当事人一旦申请撤销诉讼,案件即告终结,当事人反悔的,需要重新提起诉讼。

对于大多数离婚案件,在第一次提起诉讼时,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

但是在第一次诉讼中确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就能够为第二次诉讼做好铺垫,提高第二次诉讼判决离婚的可能性。

当事人撤诉后再提起诉讼的,相当于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样做只是在浪费时间。

二、对于撤诉后重新提起诉讼的。

《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稳定、维系夫妻感情。

那么,如果当事人不是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是否也受六个月内起诉不予受理的限制呢?个人认为,不是的。

实践中,会遇到因为管辖权异议需要移送的案件、不满六个月即提起第二次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一些未满法定期限即提起诉讼的案件。

法官为了方便结案,劝说当事人撤诉,当事人便撤销了诉讼。

基于上述原因撤诉的案件,其本意并不是因为有和好的意图,如果一味的强调要六个月后才能提起离婚诉讼,无疑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困扰。

《民诉意见》中,用“可依照”而非“应依照”,也是在间接的说明,对于撤诉案件要根据具体情况去判断是否一律适用六个月后内起诉不予受理的规定。

由于各地法院对法律的适用会有差别,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离婚案件中,如果不是本着和好的本意自愿撤诉的情形,其他情形最好等着法院驳回诉讼,这样再次起诉时,就没有时间限制了。

鉴于撤诉给当事人带来的种种不利后果,在这里提醒当事人,撤诉需谨慎!

看完上述内容还有更多疑问,可向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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