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离婚与她人同居能起诉吗

已婚者与异性同居的法律风险

1999年,田田(男方)与梅梅(女方)经人介绍相识,28岁的田田初见26岁的梅梅,双方都感觉对方就是自己期待已久的那一位,彼此都比较心仪。在经过大约一年的相处时间后,双方决定结婚。原因有二:一是双方的年龄都比较大了,到了结婚的年龄;二是双方相处了一段时间,觉得对方好像还是比较适合自己,没有太大的毛病或者致命的缺点。于是,在亲朋好友的撮合下,双方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刚结婚后,双方还是过着如漆似胶的蜜月日子,时间一长,经济压力迫使田田与梅梅必须客观的面对现实。经过双方的沟通和交流后,2005年,双方一致决定,田田外出打工,赚钱养家;梅梅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家中的双方父母。田田所赚的钱,除了基本的生活开支外,其余的全部寄回家中,供梅梅分配家庭的生活开支。

在田田刚外出打工的一段时间,还常常给梅梅打电话,在与梅梅的电话煲中缓解自己的思念。然而,距离可以打败所有的感情。2010年,慢慢地,田田认识了荣荣(第三人),荣荣年轻活泼,主动积极。在经过双方的长期相处之后,双方都被对方所吸引,顺其自然的,双方同居了。同居后,双方突然发现双方各自的生活均被打乱。然而,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2013年,荣荣怀孕了。田田与梅梅,虽然年龄比较长,但是双方没有自己的孩子,田田在听到荣荣怀孕的信息之后,第一反应是这个孩子不应当出生在这个世界上。但是,倔强的荣荣还是将孩子带到了这个世上。2014年,孩子出生了。同时,也产生了一堆问题。

没有不透风的墙,梅梅最后还是知道了田田在外面与别的女人在一起,甚至还生了孩子。一气之下,梅梅从老家来找田田,要田田为以后的生活给自己一个说法。

田田、梅梅、荣荣三人阴差阳错的碰面了……

1、田田出轨了,梅梅难以接受这样的事实,愤然与田田离婚;双方能否顺利离婚,在离婚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分割;田田的孩子,是否能够被梅梅接受,如果不接受,又应当如何处理……

A、面对梅梅提出的要求离婚,田田应当如何应对?

梅梅提出要求离婚,田田与梅梅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在能够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协议离婚的效果;如果双方难以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梅梅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梅梅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会不会判决离婚呢?

根据现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法定的被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形之一。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异性同居的情形的是会被判决离婚的。这是法定的情形,不管出轨的一方是否愿意(在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有过错的情况下,只要被告明确的表示自己不愿意离婚,法庭一般都会给予一次机会,一般不会在第一次起诉的情况下判决离婚)。

B、哪些是田田与梅梅的共同财产?

只要田田与梅梅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有形式。在田田与梅梅的婚姻存续期间,不管是梅梅还是田田所创造的财富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在本案中,因田田一直在外打工,双方并没有购买房屋,为了出行方便,田田购买了一辆车,且登记在田田的名下,尽管如此,这辆车还是田田与梅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在处置这份财产时,可以有一方继续持有该财产的所有权,将汽车折价的一半补偿给对方即可,或者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持有车辆,双方可以将汽车出售,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C、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有共同的债权或者债务需要处理?

a、在婚姻存续期间,田田曾经因为与荣荣的共同生活需要,向朋友小王借款5万元。那么,这个债务能否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要求田田和梅梅来共同偿还呢?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田田向小王借钱的时候,并没有经过梅梅的同意或者在借钱之后经过梅梅的事后追认,或者田田所借的钱也没有用于田田与梅梅的共同生活,所以,这样的债务是不能被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偿还的。如果小王认为这是田田与梅梅的夫妻共同债务,小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小王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小王只能向田田主张债权,要求田田偿还。

b、在婚姻存续期间,梅梅将家里的8万元借给了其表姐小张,在当初的借款时,有借条,有转账记录等。这样的情况,这8万元能否被作为共同债权要求小张返还,并对共同债权进行分割呢?

可以的。梅梅将夫妻存续期间的存续8万元借给了小张,田田是有权利要求小张返还,并可以就其返还的债权要求进行分割。

鉴于田田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田田是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方面,田田是处于比较被动的状况,会被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D、田田的孩子,是否能够被梅梅接受,如果不接受,又应当如何处理?

对于田田与他人所生的孩子,梅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选择不接受。

如果梅梅选择接受,梅梅就只能与田田一起抚养这个孩子;

如果梅梅选择不接受这个孩子,梅梅可以与田田离婚。如果在梅梅在抚养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这个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可以要求田田赔偿(以后会有专门的文章来解释)

2、田田与荣荣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终结,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终结;荣荣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或者赔偿,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者补偿……

A、田田与荣荣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终结,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终结;

田田与荣荣是一个同居关系,这样的同居关系,在目前是不被认可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是被接受的;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是不被认可的。在1994年2月1日后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符合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是被认可的,反之,不认可。

田田与荣荣的关系就是解除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的最后结果就是,

各回各家,各找各妈。哪里来,哪里去。谁的东西谁拿走,不存在所有的共同的财产的问题。

如果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的事宜,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诉讼,法院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同居关系依法解除。

B、荣荣是否能够得到补偿或者赔偿,能够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或者补偿?

这个是可以双方协商确定的。如果双方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法律是不支持任何的赔偿或者补偿的。

法条链接: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田田与荣荣所生孩子,应当由谁抚养,谁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该支付多少……

田田与荣荣所生的孩子,是按照婚生子的法律规定来执行的。一般而言,在孩子哺乳期间内,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孩子的改变对孩子不利,除了母亲有不适于与孩子生活的疾病或其他因素以后,一般是以随母亲生活为原则。在孩子能够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情况下,孩子的意愿会被法庭所参考。

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由谁支付抚养费,在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一般情况是:一方抚养孩子,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是可以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的,如果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一般抚养的标准是: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工资的20%到30%,这个也还是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孩子的花费的实际情况。

婚姻是夫妻双方基于感情而缔结的,且行且珍惜。

通奸与同居区别大构成通奸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同居和通奸都是男女关系中的一种,它们可能经常出现在混乱的男女关系中,导致有些人认为同居就是会与通奸扯上关系,其实它们是很不同,人们应该认识清楚。同居不一定是违法的,而通奸则一定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简介】

近日,广西省柳州市融安县xx镇原副镇长余某与有夫之妇在xx镇女干部宿舍通奸,并且被捉奸在床。

根据现场拍摄的视频显示,这位副镇长当时上身穿着蓝色运动背心,下身完全依靠马赛克遮羞,现场一片混乱,狼狈不堪。原来余副镇长从今年7月开始至被捉奸在床时止,在先后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和婚外女性李某保持不正当性关系,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但他对自己的行为并不以为然,认为同居并不犯罪。

尽管广西省柳州市融安县纪委监委,通报了这位副镇长的违纪问题并给予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且被免去该镇副镇长职务,但还是有人认为同居并不是通奸,余某冤枉,不该受此处分。

如今出轨偷情这些事情大家已经习以为常,但余某却是一领导干部,共产党员。出轨也就出轨了,还拍了视频传到网上,简直丢尽了公职人员的脸。即使纪委监委不免他的职,自己还有何颜面继续工作在领导岗位上。

在我国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什么是同居?同居一般是指异性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双方都未婚而在一起长期居住的,法律并无禁止,也不提倡。

2、什么是通奸?通奸一般泛指有配偶者与第三者出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都属于通奸,

3、通奸与同居有什么区别?

区别一、同居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通奸则是双方或一方有配偶;

区别二、同居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而通奸的男女双方一般不在一起生活,只是偶尔发生一次性关系;

区别三、同居一般的公开的、人们都知道的行为,而通奸是隐蔽的、偷偷摸摸的行为;

区别四、同居一般是有固定的住所,而通奸则没有固定的场所,一般可能在酒店开房,或者在一方的住所地。

区别五、同居一般不会构成重婚罪,而通奸则可能构成重婚罪。

区别六、同居生活法律并未禁止,道德也不会谴责,而通奸行为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区别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就属于通奸,男女两人都是未婚者、或无配偶者而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能称为通奸。

但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同居的行为,则为法律所禁止,甚至有些行为还可能触犯法律,如重婚罪、破坏军人婚姻罪等。

1、如果通奸行为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人婚姻罪的,则要受刑罚处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若同居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有配偶的一方在要求离婚的同时,可以向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请求损害赔偿,但无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只能受道德的约束和谴责。

3、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在提起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对于无过错当事人提出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有过错的当事人可以不分或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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