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管辖

离婚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经验分享

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只有以下两种途径: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

选择诉讼离婚的第一步就是选择起诉的法院,这就涉及离婚诉讼的管辖问题了。下面,小编为您解读诉讼离婚中关于管辖的那些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管辖通常是“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对于离婚诉讼,还有如下这些特殊情形:

夫妻一方或双方“人户分离”

案例1:

小王和小美系夫妻,妻子小美户籍在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A区。二人长期分居,妻子小美住在户籍地B区,而丈夫小王则住在C区。夫妻两人日常各类矛盾不断,妻子小美欲起诉离婚。

解答:

妻子小美可以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户籍地);若有居住证明证实丈夫小王在某市C区至今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可以向某市C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若有证据能够证明丈夫小王离开某市A区一年以上,妻子小美也可以向某市B区(即原告户籍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2:

继续案例1的情节,如果小美没有立即起诉离婚,而是离开伤心地来到D区居住了一年以上,此后向法院提出离婚。

解答:

此时,妻子小美只能向C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如果丈夫小王没有固定住所,小马可以向起诉时小王的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1、离婚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除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或双方被监禁

案例3:

居住在A区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已在B区监狱服刑四个月,服刑前,邓某的经常居住地在C区。

解答:

应当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案例4:

正在A区服刑的妻子李某,要求与正在B区服刑的丈夫邓某离婚。经审查,邓某已在B区监狱服刑三年。

解答:

该起离婚诉讼应由被告被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1、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下落不明的配偶提出离婚

案例5:

小马和小王系夫妻。多年前,丈夫小王离家出走,此后再也没有回家,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几年前,妻子小马向法院申请宣告丈夫小王失踪。现在,妻子小马欲向法院起诉离婚。

解答:

应由妻子小马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

案例6:

妻子小马和丈夫小王在国内某市X区结婚后,长期居住在某市A区。后二人移居在M国,并取得M国长期居留权。多年后,两人夫妻感情渐淡,妻子小马想起诉离婚,而M国却以两人系在中国结婚、离婚诉讼应由中国法院管辖,故不予受理。

解答: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则妻子小马可以向某市X区或某市A区法院起诉离婚。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属地管辖原则,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离婚

案例6:

小马和小王户籍地在某市A区,二人出国前均长期居住在某市B区。之后两人在T国登记结婚并定居,此后两人均获得了T国的永久居留权。多年后,妻子小马发现丈夫小王外遇出轨,故向T国法院起诉离婚,但T国法院却表示,两人系中国国籍,应当回国诉讼,故不予受理离婚诉讼。

解答:

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妻子小马可以选择向某市A区、B区人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属人管辖原则,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住国外未定居的中国公民起诉离婚

案例6:

妻子小马户籍在某市B区,丈夫小王户籍在某市A区。小马和小王在某市C区结婚并居住数年后,妻子小马赴R国留学,放假时偶尔回A区居住。丈夫小王不堪分居之苦,欲起诉离婚。

解答:

小王可以向某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例7: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后,小王试图改变现状,挽回婚姻,此后也赴R国工作。一年后,小王仍觉得感情已无法挽回,再次向法院起诉。

解答:

此时某市A区与B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律师说法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起诉离婚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今天,本律师接受了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案件情况并不复杂,但关于应由哪个法院管辖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却比较纠结。

原来,我的当事人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对方的户籍地与居住地却在河南省固始县。双方于今年年6月共同到北京市西城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对方又办理了工作居住证。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对方婚后不久便回了河南老家,双方分居至今。于是我的当事人打算委托本律师

起诉离婚

关于管辖法院的问题,我的当事人当然希望向北京的法院起诉。这样做当然会方便我方的诉讼,理由是:自己的户籍地在北京,婚姻缔结地在北京,对方在北京还办了工作居住证。对于当事人的观点,本

离婚律师

却认为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

婚姻法

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首先是按照被告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而居住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地。当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为被告的住所。本案中,被告的户籍地在河南,虽然其在北京办理了工作居住证,但在北京的居住时间却不满一年,现在又回到了河南的户籍地居住,所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该案只能向被告户籍地的法院起诉。至于原告的户籍地、婚姻缔结地及被告工作居住证均与本案的管辖问题无关。

诉讼离婚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中国的法律体系在发展,自由意识也在提高,人人平等、婚姻自由等观念越来深入人心,离婚也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事件,离婚在双方合意时是可以签订协议离婚的,离婚协议内容包括财产分割、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就可以了。但是离婚事件中很多情况下是一方不同意离婚的,甚至用人身伤害相威胁,这种情况就可以通过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首要程序就是去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针对管辖问题实践中产生了很多争论和困惑,下面结合案例,向大家介绍如何确定最有利于自己的离婚管辖法院。

小王和小周于2015年登记结婚,小王是广州人,小周是美国国籍,两人在浙江登记结婚,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分居2年,小周已经返回美国生活。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小王在朋友的劝告下决定提出离婚,就在去那里法院提起诉讼问题上犯了难,小王在律师朋友建议下现在经常居住地广州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审查小王的离婚诉求和提供的财产证明,最后判决离婚并分割财产,小周没有参加诉讼,法院实行缺席审判,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可适用另外的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总的原则是:原告随被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不确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小王离婚的案例存在被告不在国内和经常居住地的情况,还可以适用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况,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选择了最便捷有利于自己诉讼的管辖法院会提升诉讼效率,也方便参加诉讼和收集证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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