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离婚卖房

离婚后,夫妻卖房的闹剧

前言:

离婚时,明明法院把房屋判给了女方,离婚后,男女双方都把房屋出卖给他人,法院最终支持了男方的卖房行为,难道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有问题?

案例:

婚后,男女双方全款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后因感情不合女方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将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判归女方所有。

离婚判决生效后,女方一直没有去房管局办理房屋更名手续,房屋一直登记在男方名下。

男方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就把房屋卖给了甲,甲支付了全款。

与此同时,女方因出国深造,就把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全款。

现在,甲乙均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分析:

分明法院已经把房屋判给了女方,为什么男方卖房行为却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呢?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登记薄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1.男女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时,房屋在法律上就归属于女方所有,即使房屋仍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也不影响女方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29条。

2.男方与甲之间的法律关系:

因为房屋仍然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男方具有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权利外观。甲基于对男方手里的房产证和房管局不动产登记薄的信任,与男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全款。

这个时候,应该保护善意人甲的利益,所以法院判决甲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3.女方与乙之间的法律关系:

乙基于对法院判决书的信任,与女方签订合同并支付全款。

虽然在法律上女方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但因为房屋仍然登记在男方名下,故女方处分房屋将不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换一句话说,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232条。

女方想卖房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呢?

女方应当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男方不配合,女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房屋登记在女方名下之后,女方才能与其他人进行房屋买卖。

乙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购房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

1.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如果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房屋(无贷款)归自己所有的,一定要及时去房管局办理房屋更名手续。

若不及时办理更名,对方可能会擅自把房屋抵押或者把房屋卖掉。

2.如果房屋有贷款,可以约定对方不得擅自抵押或者出卖,否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由男女双方协商。

法律依据:

夫妻因售房款的处置问题,被起诉离婚

【案件回放】

小夏与老周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3月登记结婚,夫妻二人年轻相差21岁,属于典型的”老夫少妻“。2013年7月,50多岁的老周喜得儿子。婚后生活中,经常因生活习惯不一致发生争吵。2018年老周以565万元出售房屋,将售房款用于购买新房,并给了50万元购房定金。但后来老周将其中的380万元给了弟弟用于投资,小夏后来才知为了给弟弟投资才卖房的。后来,夫妻二人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和老周的生活恶习等问题产生矛盾,2018年年底开始分居。分居期间,儿子跟随小夏生活,现小夏要求与老周离婚,一次性向其支付儿子抚养费40.5万元,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老周表示同意离婚,但庭审结束后提交了《不同意离婚声明》表示之前赌气才同意,现在不同意离婚。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二人因众多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小夏要求离婚,老周在庭审中表示同意,虽庭审后补充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未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夫妻感情措施,也为采取实际行动,故准许离婚;儿子由小夏抚养,结合老周的负担能力,每月应支付1500元抚养费(至18周岁时止),可探视儿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小夏向法院起诉离婚,与丈夫老周因对售房款的处置及老周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恶习,且双方已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间的温情已不复存在,无法和好的可能,经调解无效,进而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瀛台律师提醒】

夫妻之间许下的承诺理应遵守,若缘分已尽,无法携手相伴,学会华丽转身。

民法典离婚卖房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夫妻离婚后,争议最大的可能是财产的分割。在离婚时,离婚财产应该如何分割呢?离婚期间,可能会存在离婚卖房后的财产分割等问题,民法典离婚卖房后的财产怎么分割?下面

四川履正律师

将一一为您解答。

民法典离婚卖房后的财产怎么分割?

民法典规定,卖房后取得的款项,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以向法起诉。如果是一方财产,归一方所有。

一方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行为,一经认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如果一方在起诉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也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或财产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而另一方仍然实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行为,人民法院这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是在离婚以后另一方发现一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行为之次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卖房后,如果房屋是共同的财产,卖房所得款式是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协商分割,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如果是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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