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起诉的离婚协议书有效吗

夫妻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有效吗

在实践中,很多夫妻在离婚时都会签署一份离婚协议,将夫妻共有的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通过协议约定方式予以解决。然而,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一定有效吗?

这还真是不一定,具体要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

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并且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双方到法院去诉讼离婚,都愿意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那么该离婚协议是有效的。

第二种情形:

双方虽然签署了离婚协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而是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的。在这种情形下,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对双方没有效力。大家肯定会问,为什么这种情形下离婚协议无效呢?因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法院一般是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和协商的,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

协议离婚

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能视为已经成立,此时的协议才有效力。

综上所述,夫妻之间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未必有效,但是还要注意离婚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的区别,希望大家在实践中能很好的理解和把握。

注意,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很多人不知道(附协议范本)

大家都知道离婚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夫妻在离婚时会在离婚协议中作出一些约定,有些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这类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对方违反这类约定时,也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与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与他人的协商行为而受到限制。离婚协议中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相关禁止生育的条款是无效的。

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而,夫妻离婚时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

夫妻共有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实为对子女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不动产的赠与,以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为准。因此,若离婚协议只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却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任何一方反悔均可致子女日后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五、约定的子女抚育费至子女18周岁以后

养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有时间限定,即在子女18周岁以前,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在子女18周岁以后,若子女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出现,父母的法定义务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岁以后,父母对子女的帮助属于自愿行为,没有法律的强行性制约。满18岁后求学等的垫付义务在法律上也存在争议,一般也就支持到18岁了。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岁以内,若父母一方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也可以要求降低抚育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别人的财产

夫妻双方只能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当然包括婚前和婚后的财产都可以在离婚协议中进行约定,但是不得处分别人的财产。很多时候,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为了某种目的或者补偿对方约定己方或对方父母等案外人的财产归对方所有,由于对财产无权处分,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认定为无效。这里不涉及委托代理关系或者追认的问题。

附离婚协议书范本

离婚协议书标准格式(范本

男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女方:××,××年×月×日出生,住××市×××路×××号,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成年为止。

(注:如要求其支付至大学毕业,需明确约定,否则成年后就无需支付抚养费,将成年改为大学毕业即可)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注:或约定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更改)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女方××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现金××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7天内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注:家具清单可另行签订附件,清点好应有的家具和数量)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注:产权手续变更的约定也很重要!)

四、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今后若发现,谁经手谁负责,若因男方/女方对外借款导致男方/女方承担责任的,可向对方全额追偿。

(注:该条款可能只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但依据本条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对方追偿。现在债权人要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难度很大,一般都是认定为个人债务。所以这个条款的重要性没有以前那么大。)

五、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

精神损害费

10000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

七、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000元给对方。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婚姻登记处备案。

男方:女方:

××××年××月××日

一旦起诉离婚,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是否有效

女方张某和男方孙某婚后因感情不和,总是争吵不休分分合合,张某准备委托律师起诉离婚,但是想到之前一次吵架后与孙某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明显对自己不利,张某咨询律师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有效吗?

现代婚姻家庭中,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案例屡见不鲜,并且随着法制观念的普及,夫妻双方在感情不和可能导致离婚时也非常注重搜集书面证据,比如在一次争吵后,夫妻双方在头脑发热的状况下愤然提出离婚,且当场签订离婚协议,而此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往往具有很大的偶然性,缺乏理性思考,更有甚者一方净身出户。冷静之后,当事人往往会比较担心,因为毕竟是自己亲笔签名的,如果起诉的话法院会不会以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约定进行判决呢?

那么,我们国家有没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有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离婚协议具有特殊性,不但有财产性质而且具有人身属性,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前达成的协议往往是在协调让步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而且具有目的性,即以协议离婚为目的。法理上像这样的协议叫附条件的协议,附条件的协议,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当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时协议就不生效。具体到本案,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后,并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说明协议离婚的条件没有成就,那么一旦涉及诉讼,当事人一方可以反悔,一旦反悔,人民法院只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判决,而不能再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

钟某与俞某离婚纠纷申请再审一案(2013)民再申字第8号。

钟某再审称原审法院判决钟某返还俞某12万元房屋首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已对房屋权属作出明确约定,不存在返还首付款的问题。且俞某应按原离婚协议约定给付钟某10万元赔偿款。

最高人民再审后认为:(一)关于财产分割是否合理的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诉争房产认定为钟某婚前个人财产并无不当,但婚前钟某曾使用俞某父亲汇来的款项支付购房首付款,俞某诉讼中提供了装修票据、借款票据证明婚后俞某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装潢,并偿还按揭款,再审法院将房屋认定为钟某个人财产的同时,判决返还俞某12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二)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及俞某是否应补偿钟某的问题。经查,该离婚协议虽由双方签订,但双方并未据此办理离婚手续,而是通过法院判决离婚。据此,双方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在诉讼中仅可作为证据使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据此判决驳回钟某的再审申请。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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