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可以在不同的地方起诉
配偶一方提出离婚的,由配偶另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之一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迁出户口后未定居并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离婚可以在不同的地方提出。
二.如何确定异地离婚管辖法院
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离婚第一案:原告在居住地,被告不在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异地离婚第一案:双方当事人在异地已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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