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起诉讼,可以提交证据或副本的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进行听证时必须携带证据或原件,以备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证明程序。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国书证或外国解释性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和装订,在证据清单上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并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按照当事人人数提供证据材料的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和要求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有: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并说明不能收集证据的原因、现有证据线索、需要收集的证据内容和需要证明的事实。
三、举证时限及举证时限以外的法律后果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人民法院对限期内提供的证据材料不予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费用,应当在申请提出后七日内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先行支付。当事人逾期未支付的,不予受理。
申请证据保全的,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4.申请鉴定时,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自申请之日起7日内预缴鉴定费。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或者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先缴纳鉴定费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材料,致使本案争议无法通过鉴定结论认定的,应当对不能提供证据的事实承担法律后果。
5.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诉讼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解释案件的专门问题。人民法院批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预缴有关费用。逾期不预缴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