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另一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中的若干问题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的,不支持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法院不受理当事人依照本条规定单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起诉离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要求损害赔偿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单独诉讼。
(3)在无辜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没有首先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第二审期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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