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标准,离婚损害赔偿如何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据婚姻合同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还是根据侵权法追究过错方的侵权责任,是我们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时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在这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为侵权责任,至少有三个原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以及“丈夫和妻子应当相互忠实和尊重”,都属于配偶权利的范围,这些权利从法律上规定了丈夫和妻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配偶之间的婚姻契约。因此,婚姻应该基于配偶的权利,而不是契约权利。从权利的角度看,离婚损害赔偿侵犯的是配偶身份的绝对权利,而不是相对的违约权或债权。从义务的角度来看,离婚损害赔偿违反了婚姻法和其他公共规范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无辜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强调“过错”在构成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要性,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我国侵权法中最基本的责任原则,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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