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的注意事项
(1)在去法院“打官司”之前,我们首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1)准备诉讼证据;对大多数当事人来说,这是第一次诉讼,他们没有收集和整理证据的意识。法院审理的任何案件都是基于“证据”。没有证据,很难打赢官司。因此,在起诉前收集相关证据非常重要。
(2)注意保护家庭财产;当一方提起诉讼时,另一方经常听到这个消息并转移家庭的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不要打草惊蛇,收集整理与夫妻共同财产有关的证据,必要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2)收到法庭传票时不要紧张,收集反对对方要求的相反证据,准备辩护。
许多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尤其是在看到原告关于“歪曲事实”的投诉后,他紧张、愤怒,担心法院会听取原告的意见。事实上,这是不必要的。一般来说,法院只在开庭时听取原告的主张和意见。至于原告诉状的内容,它只是看了一下,不会相信。但是,被告应当收集针对原告申诉内容和所提供证据的相关反证。
(3)庭审期间,法庭应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冷静处理庭审。
身份证、答辩书、原始证据等诉讼材料必须随身携带。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最大努力弄清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和事实,并提供相关实例。作为被告,我们应该尽最大努力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夫妻关系还没有好到要分手的地步。我们应该陈述事实,讲道理。
一、诉讼管辖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特殊属地管辖权适用于下列情况:
1.被告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事人员对非军事人员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未定居国外,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不可受理的案件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禁止离婚的,离婚案件调解和解,且没有新的循环
6、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很难生活在一起。
8.婚前隐瞒精神疾病,婚后未能治愈,或者明知对方婚前患有精神疾病并与之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患有精神疾病,且长期未能治愈的。
9.一方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另一方或通过欺诈手段欺骗《结婚证》。
10.双方都登记结婚后,他们就没有住在一起,也没有和解的可能。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虽同居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
12.如果一方与另一方通奸或非法同居,并且经过教育,仍然没有悔改的迹象。如果无辜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者有罪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有罪的一方在受到批评、教育和处罚之后,或者在人民法院裁定不离婚之后,就不可能提出离婚诉讼。
13.一方喜欢休闲,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习惯,未能履行家庭义务,经反复教育仍拒绝改变,从而使夫妻难以生活在一起。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监禁,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经公告后发现无下落。
16.另一方不理解对方的虐待或遗弃,或者对方的亲属经教育后虐待或粗暴对待对方的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