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患有传染病或其他长期无法治愈的严重疾病的儿童不应与他们一起生活;
(2)如果父母要求子女与他或她一起生活,而他或她有条件抚养他或她,但没有履行抚养他或她的义务;
(3)出于其他原因,儿童不能与母亲生活在一起。
2.如果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儿童与其父母生活在一起,并且对其子女的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则可给予许可。
3.对于两岁或两岁以上的孩子,父母双方都要求和他们一起生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一)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者丧失生育能力的;
(2)随着儿童生存时间的延长,生活环境的变化明显不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
(三)没有其他子女,且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的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长期不能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他们的孩子和他们住在一起。然而,如果孩子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而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他们的孩子照顾他们的孙辈,他们可以被认为是他们的孩子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的优先条件。
5.如果父母双方就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与父亲或母亲发生争议,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的前提下,如果父母同意轮流抚养子女,他们可以给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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