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所在地的管辖权
1.丈夫和妻子住在同一个地方。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共同居住的县、区的基层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被监禁、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所在地的管辖权
1.被告之一被撤销城市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事人员对军事人员提起离婚诉讼,其中一人是非文职军事人员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者提起离婚诉讼。
6、对离婚诉讼采取义务教育措施。
三。特殊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配偶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的,一方提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涉外离婚诉讼管辖权
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大陆居民与居民、居民、居民与华侨之间的婚姻。根据中国法律,缔结婚姻所在地的法律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适用于离婚。如果涉外婚姻的一方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1.涉外婚姻双方在中国有住所的,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2.如果原告是居住在我国的我国公民,而被告不居住在我国,则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时,原告所在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3.对于在国内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华侨,如果定居国的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的法院管辖为由而拒绝接受离婚诉讼,有关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如果居住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必须受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的,任何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按照涉外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