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涉及双方的身份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如果被告拒绝出庭,法院应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慎重考虑,既要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未出庭被告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才能统一。
可以正常交付的箱子。此时,如果被告在审判前已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夫妻双方已签署离婚协议,且被告已单方面出具同意离婚的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或有其他情形,法院可以直接判定夫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其他证据,应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客观的分析和认定,被告不出庭不应简单地视为同意原告的离婚主张。如果时间允许,开庭时间可以重新安排,以便再次发出传票。实际上,一些被告在第二次收到传票后出庭。不建议传唤被告出庭,这很容易加剧矛盾。
无法正常送达的案件。有些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不能送达应诉材料,也不能宣布送达。此时,他们可以向原告解释未能交付应诉材料的法律后果,并让他们通过亲属、朋友、同事等与被告沟通。努力让他们主动出庭。如果他们坚持不出庭,他们将动员原告撤诉,当被告愿意出面解决时,他们将再次起诉或直接到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如果原告坚持不撤诉,并书面通知其在一定时间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核实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的,法院应以被告不清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