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第《》号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或随母姓”。在正常情况下,当中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他们的父母会协商决定他们孩子的名字。当孩子长大后有能力辨认时,他们也可以选择自己的姓氏,可以用父亲的姓,也可以用母亲的姓;如果孩子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也可以决定自己的姓氏,而不是父母的姓氏,并改变他们的名字。然而,在孩子未到法定年龄之前,婚后抚养孩子的父母不得擅自将孩子的名字改为继父或继母的姓氏。
问:王与刘离婚后,婚生子女刘晓某与王生活在一起,刘晓某的主要生活费和学习费用由王负责。王与张结婚后,未经刘同意,将女儿刘晓某改名为张小某。刘得知后,要求王恢复他女儿的姓,但王拒绝了。王认为,他与现任丈夫和女儿组成了一个新的家庭,张和刘晓某也形成了依赖关系。考虑到孩子的健康成长,他决定给女儿改名,以避免女儿被同学嘲笑和父母姓氏不同的问题。请问,刘灿请求法庭恢复她女儿的名字吗?
答: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以及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人格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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