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丈夫何某对妻子王某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妻子主张婚姻赔偿。关于这一点有很多观点,是否应该支持婚姻赔偿?
应该要求婚姻索赔吗
观点1:婚姻中的主张是“羊毛在羊身上”
《》采用夫妻共同拥有财产的原则(夫妻协议除外)。虽然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其应得的份额,但在财产分割之前,所有财产都属于双方,这使得婚姻补偿失去了其经济基础。因此,如果法院作出赔偿判决,只会产生“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效果,判决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实际上是不可行的。
如果你想获得婚姻损害赔偿,受害方应该一起提起离婚诉讼
要求赔偿,不是孤立的。
中国《》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但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 (1)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进一步细化:《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在法院裁定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将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不提起离婚诉讼,仅根据本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观点2:“薪酬是可以预期的”
江苏省著名律师严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混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王和何虽然是夫妻,但他们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最高的个人权利。如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当事人要求赔偿,法律必须提供支持。人身权和财产权不能混淆。
王因为他的身体残疾而受了重伤,他要求何赔偿他造成的损失。作为公民,这是合理合法的。不能因为他们是夫妻,就剥夺王捍卫自己权利的权利。
《婚姻法》不仅确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也确认了夫妻关系中的夫妻个人财产制,为夫妻人身伤害的赔偿奠定了基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双方就夫妻个人财产达成一致,自然应以夫妻个人财产进行补偿。
严律师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共同分享家庭财产,而在婚姻受到伤害后,没有离婚或立即离婚,这意味着肇事者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提起诉讼时,可以要求加害人先以个人特殊财产进行赔偿,当个人特殊财产不足时,再以共同财产份额进行赔偿。
观点3:损害不能代替过失赔偿
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婚姻损害赔偿权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权,而是婚姻过错赔偿权。因此,婚姻中的人身伤害是一种婚姻伤害,只能在离婚时一起提起,而不能在婚姻中单独提起,更不用说离婚后了。
相关法律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权实际上是婚姻过错赔偿权,包括家庭暴力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完全不同。
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的数额取决于损害的程度和双方的过错,数额是固定的,与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无关。对婚姻过错的赔偿取决于双方的过错及其财产状况。也就是说,对婚姻过错的赔偿是由法院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