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解释
法院离婚程序的条件
一是诉讼必须由一方提起,其他第三人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的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4.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况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股票、债券等。);
不及物动词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的夫妻关系或婚姻关系证明;
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原被告人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有必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人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没有人可以代理。
法院对离婚诉讼的管辖权
1.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被劳动教养的,被监禁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团级以上单位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离婚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如定居国法院办理离婚诉讼,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或由婚姻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如定居国法院的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受理,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中国人民法院处理。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外国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如果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国外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