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