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但对方不同意离婚。经过批评教育和处分,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真的没有和解的可能。
3、实施家庭暴力。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等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
6.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困难。
7.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婚前明知自己患有精神病而与之结婚,或夫妻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
8.一方欺骗另一方,或者在婚姻登记中欺骗《结婚证》。
9.结婚登记后,双方一直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10.包办或者买卖婚姻,之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不确立夫妻关系。
11.一方爱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拒不改变,致使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1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3.一方下落不明两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公告后再无下落。
14.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起诉离婚。
15.被对方虐待抛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对方不理解。
16.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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