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诉讼的诉讼主体
2.诉讼当事人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诉讼当事人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4.诉讼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况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二、怎么样能查起诉离婚案
为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离婚案件的审理进度,北京高院于1999年开始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向当事人和离婚律师提供离婚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姓名。可查询案件的时间范围是2014年以前的未结离婚案件和2014年以后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具体操作方式是:用法院立案时提供的登录账号登录后进行查询。如果您是首次登录,您需要激活您的个人信息。激活时需要提供手机号码和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军官证或护照)。
三、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情形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1080条离婚登记完毕,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解除。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的配偶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2条女方怀孕时、产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除非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离婚
以上就是如何查起诉离婚案件的相关内容。如果夫妻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或者法院提供的网站,当面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比如法院是否立案,案件进展到哪一步等等。如果你还有任何关于离婚诉讼的问题,欢迎咨询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