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是否存在反诉,离婚纠纷有反诉吗

一、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问题?

反诉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是双重的。本案原告是反诉被告,反诉原告仍是本案被告。

(2)反诉是独立的,反诉与本诉讼的诉讼请求是相互牵连、相互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

(3)反诉的目的是抵销和查封原告在本诉讼中主张的民事权益。离婚诉讼是夫妻一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离婚诉讼的提起必然导致与婚姻关系相关的财产关系和抚养关系,所以离婚诉讼实际上是解除了婚姻关系,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讼的合并。

从另一个角度看,离婚诉讼可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离婚诉讼是上述三种诉讼的合并;狭义的离婚诉讼是指婚姻的解除。我国的离婚诉讼是一种广义的离婚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紧紧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超越判决请求。在离婚诉讼中,被告经常提出与原告不同的要求。比如原告只要求离婚,不要求财产和子女抚养费,被告在诉讼中要求财产和子女抚养费;原告只对部分财产提出请求,对另一部分财产未提出请求,被告对其提出请求;原告主张分割债权,被告主张债务和股份等。被告提出的这些诉讼请求可以作为反诉处理吗?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该作为反诉处理,因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的诉讼请求不作为反诉处理,将进行实质性处理,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对被告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处理,仅反诉为宜。

二、如何构成离婚呢

构成重婚的离婚方式有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

003010(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协商一致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内,不愿意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确属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三、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

可以,已经形成合法婚姻的,必须通过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从广义上讲,男女双方主观上都有永久居住的目的,客观上都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狭义的无配偶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婚姻依然存在。自1994年2月1日起,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并不意味着法律将完全否定事实婚姻,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可以认定为重婚。

以上是为了了解离婚诉讼中是否存在反诉。离婚诉讼中,被告不能反诉,但可以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也期待未来离婚反诉制度的出现。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Finder。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你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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