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管辖地,离婚诉讼的管辖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的情况除外。

(一)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都在住所地居住的,一方面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者区的基层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都被监禁和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 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城镇户籍被注销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被宣布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6.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

(三)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是指城市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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