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适用调解程序的目的是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在双方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有助于和平妥善处理离婚的各方面问题。在婚姻生活中,双方难免会有一些矛盾和纠葛。有时候,一时冲动会让矛盾扩大,变得激烈。于是,一些没有达到无法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当事人也要求离婚。法院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平息怨恨,减少敌意,充分考虑婚姻状况和未来生活,珍惜与配偶的婚姻关系。即使调解失败,双方仍然坚持离婚,可以调解离婚。调解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当事人一般都能履行调解离婚协议。当然,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不能强迫;调解不是无原则的,而是要按照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
诉讼调解后,会有三种可能: 第一种是互谅互让,双方复合。人民法院记录调解和解协议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未来生活、合理的分割财产等。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未能就是否离婚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2.判断
调解无法长久解决。调解不成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以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为依据,判决准予或禁止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起上诉。如果双方在15天上诉期内不上诉,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判决视为撤销。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起诉的,判决不准或者调解不成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李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