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经两次传唤,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发出拘传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出庭的被告,是指负有抚养、扶养义务,在出庭前无法查明案情的被告。’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是夫妻,有法定的赡养义务。是否意味着离婚案件的被告属于必须出庭的被告?
正是基于特定的考虑,法律将‘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不能在出庭前查明案情的被告’列为必须出庭的被告。我们很容易把‘不上法庭就查不出案情’理解为必须上法庭的条件;以‘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作为必须出庭的条件,是因为赡养、抚养、扶养三项义务是人身义务,原告起诉的目的是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当不履行义务的人出庭时,法院可以对这些人进行当庭教育,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违法,缓解原、被告之间的矛盾,降低以后执行判决或调解的难度。
虽然离婚案件双方都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而是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也必须包括解除赡养关系)。因此,离婚案件中的被告不必出庭。
夫妻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相互扶养义务而起诉至法院的,本案被告必须依法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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