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股票、债券等。);
3.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4.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原被告人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有必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人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没有人可以代理。关于离婚诉讼的两项特别规定。103010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但该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证明。103010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二、离婚起诉的程序及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诉离婚的条件包括:
(1)双方有结婚证。
(2)起诉离婚,婚姻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当事人,其他第三人不得作为当事人起诉。
例如,双方的子女或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丈夫或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3)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起诉离婚条件的相关规定:
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5.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法律有特别规定: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三、如何确定离婚诉讼案件管辖法院
(1)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结婚地(通常指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下列情形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2.被告人失踪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被告人被劳动教养;
4.被告被监禁;
5.被告都被取消了城市户口。
(三)离婚诉讼管辖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1、夫妻一方或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管辖的离婚案件。
(一)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一)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两者都有
5.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其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外国向居住国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中国公民双方都在国外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如果国内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原户籍所在地在中国境内或者婚姻缔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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