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被告所在地起诉
1.离婚诉讼一般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婚姻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是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夫妻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夫妻一方是文职军人,即军队文职干部,非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诉讼
1.对在中国境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必须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居住国法院以其国籍所属国法院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一个中国公民生活在国外,另一个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条件
无效调解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称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或标准,是法院准予离婚的依据。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表明,在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同意离婚并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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