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据保全的方式,《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应该根据不同的证据而有所不同:
1.对于书证,要尽量摘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保存;
2.物证可以采取勘验笔录、照片、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留原件等方式保存;
3.对于视听资料,可以用录像带或录音带反映图像或声音,也可以用电子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进行保存;
4.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保存,力求准确可靠,以保持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保存,未经批准不得损毁;
对于年老、病重、可能死亡或即将出国的证人,我们应抓紧取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淫秽书刊、淫秽图片等证据应当由专人保管,以免向外界传播,造成泄密或者不良影响。
总之,证据保全不得变质、毁损、灭失,努力保持证据的原始性或原意,以充分发挥其证明作用。证据保全材料由人民法院保管。
编辑:李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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