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办理离婚手续
离婚手续按初审-受理-审查-登记(认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核对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说明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和离婚协议的内容;
(5)双方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宣誓监督人面前签字;
(6)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离婚协议;婚姻登记员充当宣誓官。协议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离婚登记声明书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出具离婚证。离婚证应当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按照下列步骤出具:
1.与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向;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以及离婚后的义务;
3.《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或指印”栏见证当事人本人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名字的,要按手印。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形印章,写明“双方离婚,该证作废。XXX婚姻登记处”。被注销的结婚证将退还当事人。
5.向离婚双方出具离婚证,并向双方公告:领取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离婚程序提交的信息。
(一)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应当载明离婚原因、子女抚养、对一方配偶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双方债务清偿等内容。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