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这一规定只是剥夺了男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只能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上述期限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权;
第二,它只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起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和女方离婚不受此规定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大多是因为一些特别紧急的原因。如果法院没有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就更加不利于女方、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第三,“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或者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如果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坚持离婚。即便如此,法院在办案时也要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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