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涉外婚姻管辖权

一、涉外婚姻管辖法院有哪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我院对下列案件也有管辖权:3360

(一)对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有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结婚地法院有管辖权。

(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被居住国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4)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香港的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法院对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离婚案件拥有管辖权的先决条件是:

(1)离婚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2)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且在紧接申请后的三年内一直在香港正常居住,或被丈夫抛弃而在香港居住;

(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二、涉外婚姻应该注意的问题

(1)熟悉相关法律。涉外婚姻的当事人可以是不同国籍的人,也可以是双方虽为同一国籍,但在外国结婚或离婚。这时候就需要了解东道国的法律。否则可能会出现“婚姻毁灭”(即在一个国家合法结婚或离婚,但在另一个国家非法结婚或离婚)。

(2)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各国婚姻法不同,不同的法律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由于法律的效力受地域限制,只要当事人适当变更诉讼地或诉讼地,适用的法律可能对自己最有利。一种方法是选择行动地,即选择一个对你有利的国家结婚或离婚。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选择法院。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婚姻问题时,一般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一般情况下,法院根据本国法律审理案件,但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并不总是如此。当几个国家的法律可能适用时,大多数国家都有一套特殊的处理规则。这种法律选择或适用的法律规则是国际私法(也称为法律冲突)。根据这套规则,法院确定涉外婚姻案件中的适用法律。所选择的法律是“准据法”,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因为各国的国际私法不一样(比如有的国家规定离婚适用当事人自己的法律,有的国家规定适用法院地的法律),适用的实体法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因此,当事人在了解法院地国的国际私法后,可以选择理想的法院提起涉外婚姻诉讼,使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当然,无论你如何选择法律,都要好脾气,以免使其无效。

(3)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当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可能需要在另一国执行时(如分割为支付赡养费和夫妻财产等。),当事人应事先考虑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在某一原因发生后,能否得到承认和执行。否则,最好的判断就是一纸空文。各国承认和实施的条件不同

涉外婚姻和非涉外婚姻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风俗、人文、教育等方面的差异。国与国之间也导致各国婚姻法规的差异。涉外婚姻是指一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婚姻和涉外离婚。根据我国法律,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结婚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任何人在中国与涉外婚姻结婚或离婚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进行。

以上是Finder.com编辑为您整理的涉外婚姻管辖法院的主要内容。由此可知,涉外婚姻不仅是跨国的而且是一种风俗习惯完全不同的恋爱关系,面对涉外婚姻的管辖法院又如何。如果还有疑问,请去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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