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件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起诉书;
起诉书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基本信息。
4.一张一寸照片。
(2)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时,当事人还应当携带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1.双方未能就子女抚养费支付达成协议的,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2.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须有法医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3.涉及房屋租赁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核验;
4.涉及共同财产分配的,应当提交财产清单,详细说明财产状况;
5.有共同存款或共同债权债务分配争议的,提交存折、收据等证据;
6.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有限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是双方共同财产;
7.如涉及其他分割争议财产问题,还应提交相关证据。
二、离婚诉讼的诉讼主体
对离婚当事人的要求是离婚当事人必须满足的条件。不符合这些基本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提起离婚诉讼的,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作为诉讼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
2.诉讼当事人一方必须与被告有合法夫妻关系,即双方必须是合法配偶,其他关系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3.诉讼当事人一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能提起离婚诉讼;
4.诉讼一方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及副本。起诉状应当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况及相关证据;
5.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股票、债券等。);
6.原告应提交能证明原告与被告法律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7.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起诉状。
原被告人本人不能出庭或者认为有必要请人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原被告人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主体,没有人可以代理。
关于离婚诉讼的两项特别规定。103010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必须征得该军人的同意,但该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根据有关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证明。103010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列。
三、离婚诉讼的诉讼期间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
2.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请求解除婚姻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上述“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在无过错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没有
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实施上述行为的双方之间分割;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分割重新确立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请求重新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5.不允许离婚,不允许调解。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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