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对女方的特殊保护民法典多少条,离婚法对女性的保护

我国通过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诉讼权,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利益。即《婚姻法》(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怀孕时、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请注意:

(1)这一规定只是剥夺了男方在一定时期内提出离婚申请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上述期限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离婚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起作用,如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受此规定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大多是因为一些特别紧急的原因。如果法院没有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就更加不利于女方、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3)“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或者有重大紧急事由时。如果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坚持离婚。即便如此,法院在办案时也要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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