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离婚起诉在哪里打官司
二、异地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场所,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场所除外。
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现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则上适用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但应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一方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另一方应向一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二是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应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对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向对方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异地起诉离婚条件
(1)异地办理离婚诉讼,唯一的条件是被告必须在异地工作、生活或者居住一年以上。
(2)该地称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当地法院有管辖权。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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