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XX诉我离婚一案,被申请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告同意离婚。
被申请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被申请人有婚外情,而是因为自2001年原告到广州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双方工作环境和经济条件发生巨大变化,差距越来越大,导致夫妻双方无法沟通,感情淡薄,故被申请人同意离婚。
二。已婚儿子王XX由被告抚养。
被告原于1991年生育一子王XX。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被告要求抚养儿子。有三个具体原因:
第一,作为一个男生,和父亲住在一起对他以后的成长更有利,更方便,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
第二,原告长期经商,没有时间照顾儿子。原来她是靠父母把儿子养大的。现在她父母年纪大了,身体也不好,儿子也在成长,尤其是心理上。回答者可以给孩子他们需要的关心和理解。
第三,虽然现在原告经济条件不错,但做生意也只是早晚有赚有赔。经济不稳定,事情更容易发生,而受访者工作收入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一个像普通孩子一样稳定正常的生活空间,有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前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了广州,一年才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离开回答者。现在的孩子,长大了需要完整的亲情,年迈的爷爷奶奶和忙碌的妈妈给不了。我们不能为了外在的经济条件而忽视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
结合以上三个原因,被告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为分割。
在作证期间,被告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正在广州经商,但因其故意隐瞒,被申请人无法查清其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
我在此传达
北京市xxx区人民法院
受访者:
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