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诉讼离婚费用是怎么收取
二、我国对涉外婚姻离婚的处理原则
1.中国的一般原则。涉外离婚案件应以“原告是被告”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则。
(一)因身份关系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定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内结婚后,由于离婚诉讼需要由缔结婚姻的国家的法院管辖,所以不会被缔结婚姻的国家的法院受理。双方回国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对于已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所在国以当事人国籍为由不予受理的,双方当事人回国后请求人民法院处理的,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外国当事人向住所地国家法院起诉,国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被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离婚案件的管辖,按涉外案件办理。
三、涉外诉讼离婚程序有哪些
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要求离婚的,应当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外要求离婚,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法院根据其国内法决定。
3.一个中国公民生活在国外,另一个生活在中国。无论哪一方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外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境内方在人民法院起诉,我国法院有权受理。如果双方都是外籍人员,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离婚的,应当在对方出国前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华侨在中国结婚定居国外,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结婚地法院必须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双方公民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对在境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国籍国法院有管辖权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中国境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离婚的,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的法律。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申请离婚,应按中国《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离婚丙